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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4章 英语圣公会信托条例-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014章 英语圣公会信托条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38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14章 英语圣公会信托条例


  本条例旨在为能够为英语圣公会持有财产的受托人团体成立为法团而订定条文,并就按照英语圣公会的仪式和礼节而进行的宗教崇拜,以及就前述宗旨的某些附属宗旨而订定条文。
  
  [1930年1月18日](本为1930年第2号(第277章,1950年版))
  
  第1014章 弁言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4号第3条
  
  鉴于─
  
  (a)圣约翰座堂乃部分透过私人认捐和部分透过公帑而于官地上建立,自此一直按照某些条例的条文予以保养和维持,并在该座堂内及香港其他地方进行宗教崇拜,现适宜订定条文,使该等宗教崇拜及宗教仪式得以继续按照英语圣公会的仪式和礼节进行;
  
  (b)上述座堂现归属一个名为香港圣约翰座堂受托人的管业委员会法团,并由该法团管理;
  
  (c)九龙圣安德烈堂及与其相关连的建筑物由已故Sir Catchick Paul Chater,C.M.G.慷慨提供资金于官地上建立,该教堂的宗教仪式乃按照英语圣公会的仪式和礼节进行;
  
  (d)香港圣约翰座堂受托人除具有《1899年圣约翰座堂条例》*(1899年第58号)所赋予的权力外,亦获《1904年教会财产归属条例》#(1904年第16号)授权,可获取、购买、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种类或性质以及位于任何地点的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及任何其他物业,以及接受该等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及任何其他物业的租赁,以捐助、支持、维持、继续或以其他方式促进英语圣公会在香港或中国的任何其他部分的工作,不论该等工作属宗教、教育或社会或其他性质;及 (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e)现认为适宜将英语圣公会在香港及香港维多利亚教区内其他地方的所有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财产、资金及捐款(下文提述者除外),尽可能移转或归属予一个中央法团主管当局,由该主管当局管理,以捐助、支持、维持、继续或以其他方式促进英语圣公会在香港或教区内其他地方的工作,不论该等工作属宗教、教育或社会或其他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899年圣约翰座堂条例》”乃“Saint John's Cathedral Church Ordinance 1899”之译名。
  
  #“《1904年教会财产归属条例》”乃“Church Property Vesting Ordinance 1904”之译名。
  
  第1014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英语圣公会信托条例》。
  
  第1014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小教堂”(chapel of ease) 指在母教堂下获祝圣供按照英语圣公会的礼仪进行公众崇拜、并获主教如此承认的小教堂,而该小教堂的主礼圣品人并无独立的圣职;
  
  “主教”(Bishop) 指香港维多利亚主教;
  
  “主教代理人”(commissary) 指由主教指定按照他签署的授权书的条款代他或替代他行事的人,或如主教无能力履行职务或主教一职出缺,则指座堂主任牧师或由主教院主席指定的其他人; (由1970年第61号第2条修订)
  
  “主教院”(House of Bishops) 指按照东南亚圣公会议会宪章设立的主教院; (由1970年第61号第2条增补)
  
  “受托人”(trustees) 指藉着或根据第3条的条文获委任的受托人;
  
  “英语牧区联议会”(Diocesan Conference) 指按照当其时主教批准的规则由英语圣公会的圣品人及平信徒组成的议会; (由1970年第61号第2条修订)
  
  “英语圣公会”(Church of England) 指教区内进行坎特伯雷*教省及约克#教省惯用并经主教认可的仪式和礼节的英语教堂:
  
  但本定义并不阻止该等教堂进行获主教认可的其他宗教仪式; (由1970年第61号第2条增补)
  
  “座堂主任牧师”(Dean) 指主管圣约翰座堂并获主教特许担任该职的圣品人;
  
  “教区”(diocese) 指主教具有教会权力的地区; (由1970年第61号第2条修订)
  
  “驻堂圣品人”(incumbent) 指担任圣职主管教堂并获主教特许担任该职的圣品人;
  
  “管业委员会”(church body) 指在此以前组成的香港圣约翰座堂受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坎特伯雷”乃“Canterbury”之译名。
  
  #“约克”乃“York”之译名。
  
  第1014章  第3条受托人的组成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4号第3条
  
  受托人
  
  (1)(a) 现设立一受托人团体,而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该团体由下述的人
  
  组成─
  
  (i)主教;
  
  (ii)座堂主任牧师;
  
  (iii)九龙圣安德烈堂主任牧师;
  
  (iv)九龙塘基督堂主任牧师,
  
  以及他们的职位当其时的继任人,连同2名代表圣约翰座堂的平信徒
  
  受托人、2名代表九龙圣安德烈堂的平信徒受托人、2名代表九龙塘
  
  基督堂的平信徒受托人,以及此后按照根据本条例所订的规例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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