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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D章 奶场规例-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39D章 奶场规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0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9D章 奶场规例


  (第139章第3条)
  
  [1960年11月11日] 1960年A133号政府公告
  
  (本为1960年A126号政府公告)
  
  第139D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导言
  
  本规例可引称为《奶场规例》。
  
  第139D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登记奶场人员”(registered dairyman) 指当其时姓名载于登记册的奶场人员;
  
  “分析”(analysis) 包括微生物化验,但不包括其他种类的生物化验; (1990年第407号法律公告)
  
  “奶室”(milk room) 指用于第19(2)(g)条所指明的任何用途的地方,但不包括奶场内用于饲养牛只或为牛只挤奶的任何部分; (1990年第407号法律公告)
  
  “奶品厂”(milk factory) 指任何涉及《奶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所指的奶类或奶类饮品的加工处理或再造的食物制造业务; (1999年第78号第7条)
  
  “奶场人员”(dairyman) 包括为经营奶类行业而饲养母牛或水牛的人,以及奶场的任何占用人;如奶场是由法团或公司拥有的,则包括实际管理该奶场的秘书或其他人;
  
  “出售”(sell) 包括出售、提供作出售、为出售而展出或为出售而管有; (1990年第407号法律公告)
  
  “政府分析员”(public analyst) 指政府化验师、政府病理学家,以及行政长官为施行《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而委任的任何分析员; (1986年第10号第32(1)条;1999年第65号第3条)
  
  “持牌人”(licensee) 指任何获根据第8条批给牌照经办奶场的人;
  
  “疾病”(disease) 指任何传染性或接触传染性疾病,而就牛只而言,并包括可能导致奶类受污染的任何乳房疾病;
  
  “细菌化验”(bacteriological examination) 指微生物化验以外的任何为检验奶类样本是否含有细菌或大肠杆菌而进行的检验; (1990年第407号法律公告)
  
  “登记册”(register) 指署长依据第3条第(1)款的条文而备存的奶场人员登记册;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生主任”(health officer) 具有本条例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此外,尚包括任何兽医官和任何当其时正在执行兽医官职责的人。
  
  第139D章 第3条奶场人员的登记
  
  第II部
  
  奶场人员的登记
  
  (1)署长须备存奶场人员登记册。
  
  (2)任何人除非其姓名载于登记册内,否则不得从事奶场人员行业。
  
  (3)凡署长将任何人的姓名载入登记册,他须向该人发出一份贴有该人相片的登记证明书。
  
  (4)署长如认为适合,可按其决定的条款或条件将任何人的姓名载入登记册。
  
  (5)署长可随时将任何人的姓名从登记册上除去。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D章 第4条申请登记的奶场人员须提供的资料
  
  任何人除非已向署长提供令署长满意的关于其住所、存放奶类以供出售的地方、生产奶类的地方、饲养牛只的地方、其水源供应的性质,以及其为了从事奶场人员行业所作的各项安排的一般适合性等方面的详尽资料,否则其姓名将不获载入登记册。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D章 第5条奶场人员须携带和交出登记证明书
  
  任何已登记奶场人员在供应或出售奶类时,须随身携带其登记证明书,并须于任何生主任或任何督察提出要求时交出该证明书。
  
  第139D章 第6条禁止无牌经办奶场
  
  第III部
  
  奶场的发牌及对奶场的控制
  
  除非根据并按照署长根据第8条发出的牌照行事,否则任何人不得经办奶场。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D章 第7条只可在牌照所指明的处所等经办奶场
  
  除在牌照所指明的处所或地方外,不得在任何处所或地方经办奶场。
  
  第139D章 第8条署长发出经办奶场牌照等的权力
  
  (1)署长可应采用其所指明的表格提出的申请,将牌照批给任何人,准许该人在获批给牌照的处所经办奶场;并可将该牌照续期。 (1990年第407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2)根据第(1)款批给或续期的牌照,其有效期为12个月,自该牌照批给或续期的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起计。 (1990年第407号法律公告)
  
  (3)牌照费─
  
  (a)为$6880;或 (1995年第46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07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1号法律公告)
  
  (b)按牌照首次批给或续期当日(视属何情况而定)将在或正在奶场饲养的超过12个月大的母牛或水牛计算,每只母牛或水牛收取$172, (1995年第46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07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1号法律公告)两者以数额较大的为准。 (1990年第407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19号法律公告)
  
  (4)(由1990年第407号法律公告废除)
  
  (5)任何该等牌照以及该等牌照的续期,均须受署长所决定的条款及条件规限,且不得转让。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6)每张该等牌照及其经续期的牌照,均须指明可经办奶场的处所。
  
  第139D章 第9条牌照申请书须附有处所的图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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