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章第7条) [1976年4月1日] 1976年第73号法律公告 (本为1975年第273号法律公告) 第59M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导言 本规例可引称为《工厂及工业经营(在压缩空气中工作)规例》。 第59M章 第2条适用范围 本规例适用于─ (a)在压缩空气中进行的建筑工程; (b)从事该等建筑工程的承建商;及 (c)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及其雇主。 第59M章 第3条释义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施工气压”(working pressure) 指气压施工室中的人所受的气压; “指定医生”(appointed medical practitioner) 指根据第24条指定的医生; “建筑地盘”(construction site) 指在压缩空气中进行建筑工程的地方,以及紧接任何该等地方而用以贮存用于或拟用于建筑工程的物料或工业装置的附近范围; “员工气压调节室”(man-lock) 指高压医疗室或覆压减压室以外,用以为进入或离开气压施工室的人加压或减压的气压调节室; “气压”(pressure) 指高于大气压力而以每平方寸的磅数计的空气压力; “气压施工室”(working chamber) 指在压缩空气中进行建筑工程的建筑地盘部分,但不包括员工气压调节室、高压医疗室或覆压减压室; “气压调节室管理员”(lock attendant) 指主管员工气压调节室或覆压减压室并直接负责控制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的加压、覆压或减压工作的人; “高压医疗室”(medical lock) 指覆压减压室以外有双隔室的气压调节室,用以对因减压而感不适的人进行覆压及减压治疗; “新人”(new starter) 指─ (a)从未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或 (b)虽曾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但已超逾连续14天未有再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雇主”(employer) 指已订立雇佣合约雇用他人为雇员的人,以及获其妥为授权的代理人、经理人或代办人; “压缩空气”(compressed air) 指以机械将压力提升至高于大气压力的空气; “覆压减压”(decanting) 指将人在员工气压调节室中快速减压至大气压力,随即在覆压减压室中覆压,然后在该处再按照附表3内适当的减压表减压; “覆压减压室”(decant lock) 指高压医疗室以外有双隔室的气压调节室,用以将人覆压及减压。 (2)就本规例而言,任何人如为进行建筑工程或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工作而暴露在气压下,即当作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 第59M章 第4条舱壁等的构造及维修 第II部 在压缩空气中进行的作业 与在压缩空气中进行的建筑工程有关的每个舱壁、气闸室或其他构筑物,均须构造良好、以质佳的物料造成、有足够的强度,并须妥为维修。 (1978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第59M章 第5条在压缩空气中进行的作业的监督 (1)如承建商在压缩空气中进行任何建筑工程,须指定一名曾受实质训练及具备该等建筑工程的实际经验的人主管该项建筑工程。 (2)根据第(1)款指定的人,于建筑地盘有人在压缩空气中工作的所有时间,均须─ (a)主管该项建筑工程;及 (b)留在该建筑地盘照管。 第59M章 第6条供气的工业装置 (1)用以生产及供应压缩空气给任何员工气压调节室、气压施工室、高压医疗室或覆压减压室的供气工业装置,须有适当的设计。 (2)承建商须指定一名具备合适资格或经验的人主管建筑地盘内的供气工业装置。 (3)根据第(2)款指定的人,于建筑地盘有人在压缩空气中工作的所有时间,均须─ (a)主管该供气工业装置;及 (b)留在该建筑地盘照管。 (1978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第59M章 第7条供气 (1)供应给任何员工气压调节室、气压施工室、高压医疗室或覆压减压室的压缩空气,须符合附表1的规格,或符合处长以书面批准的其他规格。 (2)供应给气压施工室的压缩空气,其供应量在气压施工室的气压下须足以提供气压施工室中每人每分钟不少于10立方的分量。 (3)高压医疗室须有后备压缩空气的供给。 (1978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第59M章 第8条员工气压调节室 第III部 员工气压调节室及气压施工室 (1)每个员工气压调节室的内里面积及容积,须足供其用途所需。 (2)每个员工气压调节室须─ (a)设有有效的通话设施,以供气压调节室管理员与员工气压调节室或气压施工室内的人之间通话,亦供员工气压调节室的人与气压施工室的人之间通话; (b)有设施以供员工气压调节室内的人能够向外面的气压调节室管理员传达视觉讯号; (c)有独立供应的新鲜空气,在气压施工室有火警时可作通风及供压缩之用; (d)受到保护,免受天气及阳光影响; (e)有足够的照明。(3)每个员工气压调节室须设有适当的设备,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