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5章第5及46条) [2000年1月3日] 1999年第68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8年第203号法律公告) 第485B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I部 导言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485B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有关日期”(relevant date) 指本条例第7条实施的日期; “有关条例”(relevant Ordinance) 指《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 “有关雇主”(relevant employer) 就任何职业退休豁免计划或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而言─ (a)指雇用某有关雇员因而使该雇员有权或可以成为该计划的成员的雇主;及 (b)在该等职业退休豁免计划或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属有关条例第67条所指的集团计划的情况下,包括该等计划的雇主代表;“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relevant ORSO registered scheme)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 (a)受一项信托所管限; (b)提供在终止服务、死亡、遭遇身体残障、退休或计划清盘时支付的利益; (c)在1995年10月15日或之前设立;及 (d)有关条例所指的处长已在1996年1月15日或之前接获一份根据有关条例第7或15条就该计划而提出的申请;“原来的计划”(original schemes) 就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而言,指第14(1)条所提述的1项或多于1项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 “现有成员”(existing member) 就任何职业退休豁免计划或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而言,指在有关日期或之前成为该计划的成员的有关雇员; “过去服务负债”(past service liability) 的涵义与有关条例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2002年第29号第14条)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MPF scheme) 指注册计划; “强制性条件”(mandatory condition) 指第17(1)(b)条所提述的条件; “既有利益”(vested benefit) 的涵义与有关条例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2002年第29号第14条) “新成员”(new member) 就任何职业退休豁免计划或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而言,指在有关日期后成为该计划的成员的新的有资格雇员; “新的有资格雇员”(new eligible employee) 就任何职业退休豁免计划或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而言,指有资格或将会有资格成为该计划的成员的有关雇员; “豁免证明书”(exemption certificate)─ (a)就第II部而言,指根据第5(1)条发出的豁免证明书; (b)就第III部而言,指根据第16(1)条发出的豁免证明书;“职业退休注册计划”(ORSO registered scheme) 指有关条例第2条所指的注册计划; “职业退休豁免计划”(ORSO exempted scheme) 指─ (a)有关条例第2条所指的获豁免计划;或 (b)有关条例所指的职业退休计划,而该计划中的雇主是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或是该政府的或由该政府指定的并非以牟利为营办目的的代理机构或经营机构。(2)根据第14(1)条发出的证明书所关乎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须当作为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而本条例的条文及本规例的其他条文即据此适用。 (3)为免生疑问,现宣布:本规例的条文在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成员与代该成员向该项计划作出供款的人之间并无雇佣合约的情况下,适用于该项计划并就该项计划而适用,其方式一如该等条文在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成员与代该成员向该项计划作出供款的人之间有雇佣合约的情况下,适用于该项计划并就该项计划而适用一样。 (4)如任何职业退休豁免计划或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原来的计划”)属某豁免证明书的标的,而其任何现有成员被转移至另一计划(“新计划”),并且─ (a)新计划是─ (i)一项属某豁免证明书的标的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及 (ii)属第14(1)条提述的证明书的标的;(b)新计划是─ (i)由同一雇主营办;及 (ii)一项属某豁免证明书的标的的职业退休豁免计划或职业退休注册计划;(c)新计划是─ (i)在有关条例第70A(6)(a)条所指明的情况下由另一雇主营办;及 (ii)一项属某豁免证明书的标的的职业退休豁免计划或职业退休注册计划;或(d)新计划是─ (i)在有关条例第70A(6)(b)条所指明的情况下,由有联系公司营办;及 (ii)一项属某豁免证明书的标的的职业退休豁免计划或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则在符合以下说明的情况下,该成员须视为新计划的现有成员─ (e)并无任何利益因为该项转移而经已或将会根据原来的计划支付给现有成员; (f)一项不少于该现有成员过去服务负债的款额因为该项转移而经已或将会从原来的计划转移至新计划; (g)在紧接该项转移之后,该现有成员在新计划之下就利益享有权中取得或将会取得的既有利益的价值及过去服务负债的价值并不会因该项转移而少于在紧接该项转移之前该成员在原来的计划下分别可享有的既有利益的价值及过去服务负债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