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章第20AA条) [1994年8月26日] (本为1994年第477号法律公告) 第311M章 第1条撤除豁免 (1)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现宣布,在指明日期或该日之前根据本条例第20条给予免受本条例第13条规限的豁免,在指明日期后对任何以下类别处所的拥有人不适用─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a)用作进行丙烯酸盐工程的处所; (b)用作进行水泥工程的处所; (c)用作进行陶瓷工程的处所; (d)用作进行铜工程的处所; (e)用作进行钢铁工程的处所; (f)用作进行矿物工程的处所; (g)用作进行玻璃料工程的处所; (h)用作进行镀锌工程的处所; (i)用作进行非铁冶金工程的处所;及 (j)用作进行玻璃工程的处所。(2)在本命令中─ “指明日期”(the specified date) 指紧接本命令刊登于宪报的一周年前的一天。 第311M章 第2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