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第123(2)条) [1962年8月10日] (本为1962年A82号政府公告,1962年A83号政府公告,1962年A84号政府公告) 第7A章 第1条引称 本命令可引称为《租赁(终止租赁通知书)(豁除)(综合)令》。 第7A章 第2条将租赁豁除使其不再属本条例适用范围 从以下机构取得而持有的租赁,已被豁除而不再属《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V部适用范围─ (a)香港房屋委员会, (b)香港房屋协会,及 (c)(由1992年第164号法律公告废除) (d)香港平民屋宇公司。 (1992年第164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