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章第17(1)条) [2001年6月1日] (本为2001年第122号法律公告) 第167F章 第1条豁免对大型狗只的管制 (1)在第(3)款及第2条的规限下,任何若非本公告则须就任何大型狗只而遵从《危险狗只规例》(第167章,附属法例)第9(1)条的人如遵守以下条件,则可获豁免而不受该条管限─ (a)如该狗只在公众地方,则在任何时间该人与该狗只的距离,可使该人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迅速控制该狗只; (b)该狗只的颈圈或胸带上附有根据第(2)款发出的徽章;及 (c)如该人是该狗只的畜养人,则该畜养人没有违反任何根据本条例或根据任何与狗只的畜养及控制有关的其他条例施加的规定。(2)署长可就任何大型狗只─ (a)发出符合他认为适当的式样的徽章及证明书;及 (b)以该徽章及证明书确认该狗只在符合以下说明的考试中取得合格─ (i)由署长或代署长主持;及 (ii)是测试该狗只的性情及服从性的。(3)第(1)款所订的豁免的条件,包括有关的人须遵从根据第2条而向该人送达的通知(如有的话)中的规定。 第167F章 第2条豁免的终止 如任何人违反第1(1)条指明的任何条件(不论该人是否就该项违反而根据本条例第17(3)条被检控),任何获授权人员可向该项违反所涉及的大型狗只的畜养人送达书面通知,以─ (a)述明第1(1)条所订的豁免终止就该狗只而适用及终止的理由; (b)规定该畜养人须确保根据第1(2)条就该狗只发出的徽章,在任何时间均不得附于该狗只的颈圈或胸带上;及 (c)规定该畜养人在该通知指明的限期内,将该徽章及根据第1(2)条就该狗只发出的证明书退回署长,而该限期须在整体情况下属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