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旨在成立名为香港及东南亚正教会的法人团体,并就香港及东南亚正教会的组成、权力、责任及活动订定条文。 [1997年1月2日] 1996年第56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6年第64号) 第1163章 第1条简称 (1)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及东南亚正教会条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163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大教堂”(Cathedral Church) 指第10条所规定的“圣路加宣道者正教大教堂”; “大教堂议会”(Cathedral Council) 指第10条所规定的大教堂的议会; “行政委员会”(Executive Committee) 指第9条所规定的教区议会的委员; “地域教区”(Metropolitan Archdiocese) 指根据第3条成立为法团的“香港及东南亚正教会”; “财政年度”(financial year) 指每段于3月31日终结的12个月期间; “教长”(Chancellor) 指如第8条所规定由教区大主教所指派的牧师; “教区大主教”(Metropolitan) 指第7条所规定的地域教区的管理者; “教区议会”(Metropolitan Council) 指第8条所规定的由牧师及平信徒所组成的团体; “执业会计师”(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practising)) 具有《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2004年第23号第56条代替) 第1163章 第3条成立为法团 (1)地域教区是一个法人团体,其法团名称的中文名为“香港及东南亚正教会”,而英文名为“The Orthodox Metropolitanate of Hong Kong and South East Asia”。 (2)地域教区─ (a)以其法团名义永久延续; (b)备有并可使用印章;及 (c)可以其法团名义起诉和被起诉。 第1163章 第4条香港及东南亚正教会 (1)现于香港及东南亚区成立一个独立管理的地域教区。地域教区是受正教会总大主教领地的教条所管辖。 (2)香港是地域教区的教廷。“香港圣路加正教堂”是目前根据香港法律而成立的社团,由现在开始称为地域教区的大教堂并订名为“圣路加宣道者正教大教堂”。 (3)地域教区的教友是由所有在香港及东南亚国家居住并已受洗的正教基督徒所组成,他们全部构成教会的一个完整单位。 第1163章 第5条地域教区的目的 地域教区的使命是,在符合正教基督信仰及其教条下,对于正教信仰上各种灵性的需要作出回应,并到东南亚地区传扬正教信仰,在这前提下,地域教区须─ (a)负责正教信仰上灵性的薰陶,并通过各国所有合法和符合教条的方式以保存及传扬正教灵性上的承袭; (b)在正教祟拜及圣洁的生命中寻求所有需要的途径及条件以便经常参与所有正教信仰; (c)与当地其他基督教会及宗教合作,协助及推动其牧区参与所有符合公众利益的社会活动。 第1163章 第6条地域教区的权力 为了履行地域教区灵性使命并支持地域教区及其牧区的修道院,地域教区可─ (a)恒常为地域教区的利益而取得、持有及管理从捐献及所有其他合法来源及途径、遗赠、购买、投资、证券、基金、股票或任何政府的债券所获得的土地及其他财产; (b)寻求并订立任何及所有法律所容许的合法合同,其条件则为此等合同有助于达到地域教区目前或长远的目的; (c)为地域教区及其牧区的利益,持有、保护、发展及管理于地域教区地区内属于正教牧区及其附属团体但以任何理由遗弃归予或遗赠予地域教区的财产及土地; (d)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作出或容受法人团体一般可合法地作出或容受的作为或事情。 第1163章 第7条地域教区的管理 (1)教区大主教是地域教区的唯一管理者及灵性领袖。 (2)教区大主教是由康士坦堡正教会总大主教教区圣议会中选出。 (3)教区大主教在执行其职责时须符合神及神圣的规条并根据东正教会的规条及正教会总大主教的传统和惯例。 (4)当教区大主教不在其地区、生病或未能履行其管理及灵性责任时,地域教区的教长须代其履行一切所需职责。 (5)教区大主教主持教区议会及行政委员会。 第1163章 第8条教区议会 (1)教区议会是由下列委员所组成─ (a)教区大主教,他担任主席; (b)教长,一位由教区大主教所指派的牧师,负责依照其指示及代其执行地域教区的日常事务; (c)3名地域教区牧师;及 (d)6名平信徒。(2)教区议会的委员负责选出下列委员─ (a)英文秘书; (b)中文秘书; (c)司库;及 (d)助理司库。(3)第(1)(b)、(c)及(d)款所规定的教区议会的委员由教区大主教委任,任期2年,由每隔一年的9月1日开始。 (4)教区议会须每年召开两次由教区大主教主持的会议,而在特别情况下,教区议会须在教区大主教认为有需要时召开会议。当教区大主教不在时,由教长主持教区议会所有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