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3章第80条) [本规例除第19(1)、20、21(1)及(3)、22(1)(b)、23、24、25及51条外 :1978年12月29日 第19(1)、20、21(1)及(3)、22(1)(b)、23、24、25及51条 :1979年7月1日] (本为1978年第287号法律公告) 第313B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导言 (1)本规例可引称为《船舶及港口管制(货物处理)规例》。 (2)-(3)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313B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作地方”(workplace) 指在船只上由受雇人进行货物处理的任何地方; “安全操作负荷”(safe working load),就任何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而言─ (a)指现行的测试及检验证明书上所指明操作该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的适当安全操作负荷,而该证明书是为施行本规例由合资格检验员就该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而以指明的表格送交的;或 (b)如无须上述证明书,则指按照第25条所标明的或按照该条可确定的安全操作负荷;“合资格的人”(competent person) 指任何因所受的训练及实际经验而有足够能力执行为施行本规例须由合资格的人执行的检查或其他职责的人; “合资格检验员”(competent examiner) 指任何因资格、所受的训练及经验而有足够能力进行为施行本规例而进行的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的测试或检验的人; “受雇人”(person employed) 指受雇从事货物处理的人; “指明的表格”(specified form) 指为本规例某个特别目的而根据第54条由处长指明的表格,或与如此指明的表格实质上类似的表格; “登记册”(register) 指采用指明的表格的起重装置及起重工具登记册; “测试及检验”(test and examination),就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而言,指按附表列出的方式进行的测试及检验; “滑轮组”(pulley block) 指滑轮、滑车、单轮滑车或类似工具,但特别构造为与起重机一起使用并永久附连于起重机的起重机滑车则除外; “彻底检验”(thorough examination),就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而言,指在条件许可之下尽量可能小心地进行的目视检验,以对所检验部件的安全程度得出可靠的结论;如有需要,可藉其他方法辅助,例如锤击测试;及如为此目的而有需要,亦可藉拆卸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的部件而进行; “舱口”(hatch) 指甲板上的孔口,用于船只装货或卸货,或用于平舱或通风的用途; “舱口间”(hatchway) 指在舱口所处的方格范围以内由上甲板至货舱底部的整个空间; “拥有人”(owner),就任何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而言,包括其承租人或租用人,以及任何监工、管工或其他掌管或控制或管理该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的人。 第313B章 第3条适用范围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规例适用于所有用于在船只上的货物处理的起重装置及起重工具。 (2)本规例不适用于从陆上地方用于货物处理的起重装置及起重工具。 第313B章 第4条遵从本部规定的责任 第II部 安全通道及安全的工作地方 船只的拥有人、船长或掌管船只的高级人员有责任遵从本部的规定。 第313B章 第5条通往船只的安全通道 (1)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如有任何船只为装货或卸货而停放于货运码头或埠头,则须备有安全通道,供受雇人从该船只通往岸上或从岸上通往船只的时候使用。 (2)就第(1)款而言,安全通道─ (a)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即该船只的舷梯、跳板或类似的建造物,其宽度不得小于550毫米、须妥为稳固以防止其移位、须以优质和状况良好的材料建造,并在每边由始至终都稳固地围上围栏,围栏围至净高不小于820毫米的高度,并以上、下栏杆、拉紧的缆索或链条或以其他同样安全的方法围上;但如属该船只的舷梯,而其中一边已受到该船只的船舷妥为保护,则只需于另一边围上上述的围栏; (b)在其他情况下,即为以结实的材料建造并具有足够长度的梯子,该梯子须妥为稳固以防止移位。(3)本条并不适用于─ (a)(如已按照本规例设置其他妥善的通道)货物装卸台或运货跳板; (b)(如以当时所处的状况而言,可无须任何特别装置的辅助往返船只而有可能不必冒不当的风险)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下的任何船只。 第313B章 第6条船只互相并靠时的安全通道 (1)如某船只并靠另一船只,而受雇人须由其中一船只通往另一船只,则须提供安全通道予他们使用,除非在当时的状况下,可无须任何特别装置的辅助由一船只通往另一船只而有可能不必冒不当的风险。 (2)如上述船只其中一艘为驳船、趸船或其他类似的干舷较低的船只,则通道须由干舷较高的船只提供。 第313B章 第7条通往货舱的安全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