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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B章 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358B章 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水质指标声明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58B章 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水质指标声明


  (第358章第5条)
  
  [1982年6月18日]
  
  (本为1982年第232号法律公告)
  
  第358B章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水质指标声明
  
  附表1第1栏所列出的水质指标,是为附表1第2栏与该等水质指标相对列出且在附表2界定的分区而订立的。
  
  第358B章 附表1
  
  水质指标
  
  分区
  
  A.美观程度
  
  (i)气味、污与颜色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的水域或可食用水生生物,出现有害或厌恶性气味或厌恶性污迹或颜色而其浓度可藉生物鉴定或器官感觉测验检测。(ii)可见物质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的水域产生可见的泡沫、油、油脂、浮渣、垃圾或其他令人不快的物质。
  
  (i)海港分区
  
  (ii)缓冲分区
  
  (iii)海峡分区
  
  (i)海港分区
  
  (ii)缓冲分区
  
  (iii)海峡分区
  
  B.细菌
  
  大肠杆菌含量不应超逾每100毫升610个的水平,按一公历年所采集的所有样本的几何平均数计算。
  
  (i)次级接触康乐活动分区
  
  (ii)鱼类养殖分区
  
  (1991年第454号法律
  
  公告)
  
  C.叶绿素-A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叶绿素-a含量超逾每立方米20毫克的水平,按在任何单一位置和深度每日5次测量的流动算术平均数计算。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叶绿素-a含量超逾每立方米10毫克的水平,按在任何单一位置和深度每日5次测量的流动算术平均数计算。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叶绿素-a含量超逾每立方米6毫克的水平,按在任何单一位置和深度每日5次测量的流动算术平均数计算。
  
  海港分区
  
  缓冲分区
  
  海峡分区
  
  D.溶解氧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溶解氧水平,在海底2米范围内,少于每升2毫克,或在水柱剩余部分内,少于每升4毫克。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溶解氧水平,在海底2米范围内,少于每升3毫克,或在水柱剩余部分内,少于每升4毫克。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溶解氧水平,在水柱内的任何一点,少于每升4毫克。
  
  海港分区
  
  缓冲分区
  
  海峡分区
  
  E.透光度
  
  废物的排放所引起的混浊度、悬浮物、颜色或其他参数的改变,不得使分区内的传光度在任何位置或任何时间比正常水平降逾百分之二十。
  
  废物的排放所引起的混浊度、悬浮物、颜色或其他参数的改变,不得使分区内的传光度在任何位置或任何时间比正常水平降逾百分之十五。
  
  废物的排放所引起的混浊度、悬浮物、颜色或其他参数的改变,不得使分区内的传光度在任何位置或任何时间比正常水平降逾百分之十。
  
  海港分区
  
  缓冲分区
  
  海峡分区
  
  F.酸碱值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任何水域的正常酸碱值幅度在任何时间扩逾±0.5酸碱值单位。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任何水域的正常酸碱值幅度在任何时间扩逾±0.3酸碱值单位。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任何水域的正常酸碱值幅度在任何时间扩逾±0.1酸碱值单位。
  
  海港分区
  
  缓冲分区
  
  海峡分区
  
  G.盐度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任何水域的正常盐度幅度于任何时间扩逾千分之±3。
  
  (i)海港分区
  
  (ii)缓冲分区
  
  (iii)海峡分区
  
  H.可沉降物质
  
  废物的排放不得引致产生对水底群落有不良影响、改变海港基本几何或航道、危害航行或潜水活动,或影响分区水域任何其他实益用途的水底沉积或淹没物。
  
  (i)海港分区
  
  (ii)缓冲分区
  
  (iii)海峡分区
  
  I.温度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自然的每日温度幅度在任何位置或时间扩逾摄氏±1.0度。除非基于自然现象,否则,在任何位置的温度改变的速率,不得超逾每小时摄氏0.5度。
  
  (i)海港分区
  
  (ii)缓冲分区
  
  (iii)海峡分区
  
  J.毒物
  
  在充分顾及食物链的生物累积效应和毒物彼此之间的毒性相互作用下,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分区水域的毒物达致对人类、鱼类或任何其他水生生物产生显著毒害效应的水平。
  
  (i)海港分区
  
  (ii)缓冲分区
  
  (iii)海峡分区
  
  第358B章 附表2
  
  在本声明中─
  
  “海港分区”(Harbour subzone) 指以毗连的西南部地块的大潮高水位,以及盐田仔南端(北纬22°26'55",东经114°12'49")与丫洲北端(北纬22°26'34",东经114°13'11")之间的一条线和丫洲北端与乌溪沙咀西端(北纬22°26'20",东经114°14'02")之间的一条线为界的整个水域,而于登记册上较详细地提述和记录者;
  
  “缓冲分区”(Buffer subzone) 指以吐露港区的西南面界限、南北两岸的大潮高水位和企岭下海西北端(北纬22°26'09",东经114°15'56")与对面(北部)海岸之间,直经灯洲北端(北纬22°26'56",东经114°15'18")并连接白沙头洲北岸(北纬22°27'19",东经114°15'01")的一条线为界的整个水域,而于登记册上较详细地提述和记录者;
  
  “海峡分区”(Channel subzone) 指以吐露缓冲区的西南面界限、南北两岸的大潮高水位和连接黄竹角咀东端(北纬22°30'34",东经114°20'02")与棺材角北端(北纬22°28'50",东经114°20'20")的一条线为界的整个水域,而于登记册上较详细地提述和记录者;
  
  “次级接触康乐活动分区”(Secondary contact recreation subzone) 指海港分区、缓冲分区和海峡分区,但位于其内的任何鱼类养殖分区均除外; (1991年第454号法律公告)
  
  “鱼类养殖分区”(Fish culture subzone) 指《鱼类养殖区(指定)令》(第353章,附属法例)所指定并位于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的鱼类养殖区。 (1991年第454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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