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章第4条) [1993年5月28日] (本为1993年第178号法律公告) 第358AH章 第1条吐露港附水质管制区的宣布 为施行本条例,现宣布附表内所描述的香港境内部分为水质管制区,称为吐露港附水质管制区。 第358AH章 第2条监督的指定 环境保护署署长获指定为吐露港附水质管制区的监督。 第358AH章附表 [第1条] 在规划环境地政司于1993年5月19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注明 THSWCZ 1、THSWCZ 2、THSWCZ 3 及 THSWCZ 4 及比例为1:20000的一系列地图上,描述为“吐露港附水质管制区”并以灰边为界的香港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