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旨在对规管于香港进行的令学员获颁授非本地资格的高等及专业教育课程及有关事宜订定条文。 [本条例,除第3、11、12(4)、15、16、25、26、27、28、29、30、31、32、34(1)及(3)、43及44条外] 1997年6月20日1997年第352号法律公告 第3、11、12(4)、15、16、25、26、27、28、29、30、31、32、34(1)及(3)、43及44条 [1997年12月1日1997年第566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6年第50号) 第493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及对非本地高等或专业教育的限制 (1)本条例可引称为《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493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诉委员会”(Appeal Board) 指根据第26条组成的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上诉委员会; “本地高等教育机构”(local institu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指附表1第2栏指明的机构; “主席”(Chairman) 指根据第26(2)条委任的上诉委员会主席; “主办者”(operator) 就任何教育课程(不论是否受规管课程)而言,指─ (a)负责在香港主办该课程的人、机构或团体;或 (b)与另一人订立合约的人、机构或团体,而该课程是根据该合约提供予该另一人的,而就与本地高等教育机构联合主办的获豁免课程而言,该本地机构不是该课程的主办者;“行政主管”(executive head) 就本地高等教育机构而言,指于附表1第3栏相对于该机构之处指明的人,并包括获妥为授权以其身分行事的人; “有关评审当局”(relevant accreditation authority) 就一个国家而言,指获得该国家的学术群体普遍承认为能够对─ (a)该国家内颁授高等学术资格的机构;及 (b)令学员获颁授高等学术资格的课程,的学术水平作出具权威性的评估及评核和给予正式承认的人、机构或团体;“身分证”(identity card) 指《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所指的身分证; “非本地专业团体”(non-local professional body) 指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并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运作的专业团体; “非本地机构”(non-local institution) 指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并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运作的机构; “受规管课程”(regulated course) 指在香港进行,并包括讲授课堂、导修课堂、讲座、小组讨论、教导或分发资料或材料或以上元素的任何组合的教育课程,而该课程是令学员获取任何非本地高等学术资格或非本地专业资格的;凡文意容许,“受规管课程”亦包括拟开办的该类课程; “指定人士”(designated person) 就经注册课程而言,指曾就该课程作出第10(1)(c)(iii)或36(2)或(4)条所提述的承诺而并未根据第36条被更换的人; “订明费用”(prescribed fee) 指根据第40(1)(e)条订立的规则所订明的费用; “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 指在一般情况下提供予已接受《教育条例》(第279章)所指的中学教育的学生的教育; “高等学术资格”(higher academic qualification) 指相等于或高于《教育条例》(第279章)所指的专上教育程度的学位以下程度、学位程度或深造程度资格或其他学术称衔或名衔; “副主席”(Deputy Chairman) 指根据第26(2)条委任的上诉委员会副主席; “处长”(Registrar) 指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课程注册处处长; “国家”(country) 包括属有关国家构成部分的任何州、省、领地实体或领地部分; “专业资格”(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指在附表2指明的学科的专业方面的资格,并包括任何专业称衔及专业团体的成员身分; “注册纪录册”(register) 指依照第7条备存的注册纪录册; “视察主任”(inspection officer) 指根据第23条委任的视察主任; “评审局”(Accreditation Council) 指由《香港学术评审局条例》(第1150章)设立的香港学术评审局; “电讯”(telecommunications) 的涵义与《电讯条例》(第106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由2000年第36号第28条修订) “经注册课程”(registered course) 指当其时已根据第10条注册的课程; “广告”(advertisement) 包括任何公告、海报、通告和文件,及任何以口头作出或藉产生或传送光、图象或声音而作出的公布; “学术群体”(academic community) 就一个国家而言,指对在该国家内进行的高等教育课程的学术水平的监察、维持或评审有所参与的所有高等教育学术机构、组织或团体; “获认可非本地机构”(recognized non-local institution) 指获得有关国家的有关评审当局承认或(如处长认为没有该当局)该国家学术群体承认为具备颁授高等学术资格的非本地机构,而该等资格是获得该机构、该学术群体及(如有的话)该评审当局普遍承认为高等学术资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