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旨在为职工会的登记、更妥善管制及与此有关的附带事宜订定条文。 [1962年4月1日] 1962年A14号政府公告 (本为1961年第52号) 第332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职工会条例》。 (由1971年第15号第2条修订) 第332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登记”、“登记”(registered) 指已根据本条例登记; “已登记办事处”(registered office),就职工会、职工会分会或职工会联会而言,指任何根据本条例已登记为其总办事处的办事处; “分会”(branch) 指职工会任何数目的会员,而该等会员已按照该职工会的章程委任他们自己的管理委员会,但仍受该职工会的理事委员会管辖,并须受该职工会的章程约束而分担该职工会的经费; (由1971年第15号第3条增补) “有表决权会员”(voting member) 指已登记职工会的会员中根据该会规则有权为任何目的表决的人; “局长”(Registrar) 指根据第 3 条获委任的职工会登记局局长; “受薪人员”(paid staff),就职工会、职工会分会或职工会联会(视属何情况而定)而言,指由该会的理事会委任并按其指令行事,而且是从该会的经费中支薪的文员或其他人; (由1977年第18号第2条增补) “恐吓”(intimidation),就第Ⅶ部而言,指导致某人心目中合理地恐怕其本人、其家庭成员或其受养人会受到损害,或合理地恐怕任何人或财产会受暴力侵犯或受损; “理事会”、“理事”(executive) 指受职工会、职工会分会或职工会联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会员委托管理该会事务的团体,亦指当其时执行该会的会长、主席、副主席、秘书或司库职能的人; “闭厂”(lock-out) 指因发生纠纷而关闭雇佣场所,或暂时停工,或雇主拒绝继续雇用原受雇于他的任何数目的人,目的在迫使该等人,或协助另一雇主迫使受雇于他的人,接受雇佣条款或条件或接受影响雇佣的条款或条件; “登记册”(register) 指局长按照第4条备存的职工会登记册; “劳资纠纷”(trade dispute) 指关于任何人的雇用或不获雇用、该人的雇佣条款、该人的雇佣条件,或影响该人雇佣的条件而在雇主与雇员之间或雇员与雇员之间的任何纠纷或歧见; (由1971年第15号第3条修订) “损害”(injury),就第Ⅶ部而言,包括在任何人的业务、职业、雇佣或其他收入来源方面对该人造成的损害,亦包括任何可诉诸法律行动的过失; “经费”(funds),就职工会、职工会分会或职工会联会(视属何情况而定)而言,包括该会或该会代表持有、收集、收取或控制的款项(不论是否已拨作选举经费或福利经费)及所有其他土地或非土地的财产或资产; (由1988年第47号第2条修订) “福利经费”(welfare fund) 指为向职工会会员或其家属支付保障金或利益(罢工利益除外),或为向上述会员或其家属提供教育、康乐或医疗设施而分配或拨出的职工会经费; “雇员”(employee) 指已与雇主订立合约的人,或现正根据与雇主订立的合约而工作的人(如合约已终止,则指曾根据与雇主订立的合约而工作的人),而不论该合约是否以体力劳动、文书工作或其他方式履行,不论该合约是明订或隐含、口头或书面,亦不论属雇用合约或学徒训练合约或个人进行任何工作或劳动的合约; (由1971年第15号第3条代替) “罢工”(strike) 指一群受雇用的人经共同协定而停止工作,或任何数目的受雇用的人因发生纠纷而一致拒绝、或经达成共识而拒绝继续为某雇主工作,作为迫使他们的雇主、另一人或另一群人的雇主,或任何受雇的人或一群受雇的人,接受或不接受雇佣条款或条件 或影响雇佣的条款或条件的方法; “罢工利益”(strike benefit) 指由职工会给予其任何会员作为罢工或闭厂代价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 “选举经费”(electoral fund) 指根据第33A条设立的经费; (由1988年第47号第2条增补) “职工会”(trade union) 指任何组合,其主要宗旨根据其章程是规管雇主与雇员之间、雇员与雇员之间,或雇主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不论该组合在本条例若未有制定时会否因其一项或一项以上的目的是属于限制行业的而被当作为非法组合; (由1971年第15号第3条修订) “职工会联会”(trade union federation) 指完全由其他已登记职工会联合或组合而成的职工会; “职员”(officer),就职工会、职工会分会或职工会联会而言,包括其理事会的任何成员,但不包括核数师。 第332章 第3条局长等的委任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6号第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