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第478号法律公告) (第311章第19(1)条) [1993年8月6日] (本为1993年第312号法律公告) 第311G章 第1条就用作进行指明工序的现有处所而发出的通知 就用作进行附表1所列的任何指明工序的处所的存在而发出并载有附表2所列出表格所指明的详情及资料的通知须由处所的拥有人按照该表格指明的方式,以书面向监督发出。 第311G章 第2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311G章 附表1指明工序 [第1条] 指明工序 1.铝工程 2.水泥工程 3.陶瓷工程 4.铜工程 5.气体工程 6.石油化学工程 7.硫酸工程 8.焦油及沥青工程 9.铅工程 10.石棉工程 11.化学废物焚化工程 12.氢氯酸工程 13.氰化氢工程 14.硫化物工程 15.病理废物焚化炉 16.石油工程 第311G章 附表2表格 [第1条]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 (第311章) 依据本条例第19(1)条就用作进行指明工序处所的存在而发出的通知书 致:监督 1.本人/我们*是通知书签署人,即第2段所指明的下述处所的拥有人,现发出 通知,第3段所描述的处所是用作进行第4段所指明的工序的;又谨此声明,下列提供的详情及资料,均属正确无误。 本通知书连同有关绘图(..................张)合共..................页。 签署:.......................................................................................... 姓名/名称:.............................................................................. 日期:.......................................................................................... 2.拥有人的详细资料 拥有人姓名(先写姓氏)/名称 身分 (例如承租人、占用人) 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 身分证/ 公司注册证书*号码 中文 英文 3.进行指明工序的处所 处所名称 地址 电话号码 中文 英文 处所内的联络人 (先写姓氏) 职衔或职位 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 中文 英文 商业登记 号码 公司注册证书 号码 处所内 雇员人数 处所面积 (平方米) 土地权益 状况 土地拥有人姓名/名称 地址 电话号码 中文 英文 4.工程性质 本条例附表1所提述的指明工序 工序概述 原料连成分的百分比 产品连成分的百分比 原料耗用率 (以公吨计) 每小时 通常 产品生产率 (以公吨计) 每小时 通常 最高 最高 每日 每日 每月 每月 每年 每年 装置/处理*能力 总筒仓容量(只适用于水泥工程) 操作时间表 通常操作时间 由 至 每日操作时数 每年操作日数 5.使用燃料/工序设备 排放点编号 排出口或烟高度(离地面的米数) 排出口或烟横截面 阔(米) 长(米) 直径(米) 供排放点 使用的设备 设备类型 设备编号 安装日期 设备的尺寸 阔(米) 长(米) 高(米) 直径(米) 操作方式(连续式/间歇式) 装置/处理*能力 间歇式工序 每次工序持续时间(小时) 每日工序次数 使 用 燃 料 的 设 备 使用燃料设备的类型 安装日期 拟使用的燃料 种类 含灰量(%) 含硫量(%) 其他规格 燃料耗用率(公斤/小时) 最高 通常 空气污染控制设备 类型 拟控制的污染物 预定效率(%) 操作时间表 每日操作时数 每月操作日数 6.绘图 请提供工序流程示意图,该图须显示物料(包括制造工序中的原料、制成物料、副产品及废料)的流程。所有排放点以及与每个排放点有关的各项工序/设备,包括空气污染控制设备,均须予以清楚识别,并以统一的备考编号予以标识。 * 删去不适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