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章第107条) [1998年5月1日] (本为1998年第215号法律公告) 第369AX章 第1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company) 指船东或任何其他承担船舶营运责任的人,而该人在承担该责任时同意担负《规则》施加的所有职责和责任; “化学品液货船”(chemical tanker) 指建造或改建作主要用以运载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船舶,并包括正运载货物,而所运载的全部或部分货物为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油轮; “安全及环境保护政策”(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olicy) 指公司为达到《规则》中明文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 “安全管理制度”(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指一个有系统及有文件纪录并能令公司有效实施其安全及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度; “安全管理证书”(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指证明船舶在各方面均符合《规则》的规定的证书,而─ (a)就在香港注册的船舶而言,该证书是根据第4(3)条发出的;及 (b)就任何其他船舶而言,该证书是由该船舶的船旗国政府或代该政府遵照《规则》发出的;“有毒液体物质”(noxious liquid substance) 指经由国际海事组织不时修订的关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附件II附录II指定的任何物质; “油轮”(oil tanker) 指建造或改建作主要用以在其货舱运载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正运载货物的油类/散货两用船及化学品液货船,而所运载的全部或部分货物为散装油类; “油类/散货两用船”(combination carrier) 指建造或改建作主要用以运载散装油类或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 “指定机构”(appointed organization) 指根据第13条为施行本规例而指定为指定机构的任何机构; “政府验船师”(Government surveyor) 指根据本条例第5(1)条委任的人; “高级船员”(senior officer) 指船舶的大副、轮机长或大管轮或任何相类人员; “高速船”(high speed craft) 指最高速度可达或超逾每秒3.70.1667米的船舶,其中是以立方米为单位并与设计水线对应的排水量; “符合证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 指证明某船舶的公司符合《规则》在该船舶所属船舶类型方面的规定的文件,而─ (a)就在香港注册的船舶而言,该文件是根据第3(2)条发出的;及 (b)就任何其他船舶而言,该文件是由该船舶的船旗国政府或代该政府遵照《规则》发出的;“《规则》”(Code) 指国际海事组织采纳的并经由该组织不时修订的《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国际管理规则》; “货船”(cargo ship) 指建造或改建作主要用以运载货物的船舶; “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mobile offshore drilling unit) 指能从事钻井操作以勘探或开采海床之下的资源(包括液体或气体碳氢化合物物质、硫磺及盐)的船只; “气体运输船”(gas carrier) 指建造或改建作主要用散装形式运载任何液化气体的船舶; “散装货轮”(bulk carrier) 指在货舱建有单一层甲板、舷侧液舱和漏斗侧液舱,且拟主要用于运载散装干货的船舶,并包括矿石船及油类/散货两用船; “发证当局”(Issuing Authority) 指─ (a)处长; (b)指定机构;或 (c)《公约》适用的国家的政府,并属已获处长请求履行本规例所订职能或行使本规例所订权力者,视属何情况而定;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Interim 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a)就在香港注册的船舶而言,指根据第9(1)条发出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 (b)就任何其他船舶而言,指由船舶的船旗国政府或代该政府遵照《规则》发出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临时符合证明”(Interim Document of Compliance)─ (a)就在香港注册的船舶而言,指根据第8(1)条发出的临时符合证明;及 (b)就任何其他船舶而言,指由船舶的船旗国政府或代该政府遵照《规则》发出的临时符合证明;“矿石船”(ore carrier) 指建有单一层甲板以及设有2个纵向舱壁及在整个货物区建有双层底,并拟只在中央货舱运载矿石货物的船舶。 第369AX章 第2条适用范围 (1)本规例适用于本规例适用的船舶的公司。 (2)在不抵触第(3)款的规定下及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本规例适用于─ (a)《公约》适用的客船; (b)来往香港与香港水域以外地方并且不属(a)段提述的客船的高速船; (c)《公约》适用的总吨位为500吨或500吨以上并且不属客船的船舶。(3)在不抵触第(2)款的规定下及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本规例适用于─ (a)任何在香港注册的船舶,不论该船舶位于何处;及 (b)在香港水域以内的其他船舶。(4)本规例不适用于由任何政府营运以作非商业用途的船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