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章第46条) [1987年4月1日] 1987年第90号法律公告 (本为1986年第149号法律公告) 第358D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导言 (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本规例可引称为《水污染管制(一般)规例》。 第358D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业工序”(industrial process) 指产生排放或沉积的工序,而排放或沉积并非来自住宅污水处理装置者;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工业企业”(industrial enterprise) 指藉行业或业务经营方式进行工业工序的人; “工业处所”(industrial premises) 指由工业企业占用以藉行业或业务经营方式进行工业工序的处所,不论该处所是否构成由同一或另一工业企业所占用的或由任何其他人所占用的较大处所的一部分; “分区”(sub-zone) 指由局长根据本条例第5(5)条为水质管制区的不同部分订立不同水质指标而划定的该区的一个部分;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83号法律公告) “水费用户编号”(water account number) ,就任何处所而言,指水务监督就用水量而根据《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编配的帐目编号;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代码编号”(code number) 指监督为作纪录用途而将他所接获的任何通知或申请或他所批给的任何牌照或所批准的任何续期或更改所配予的编号; “身分证”(ID card) 指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发出的身分证; “住用处所”(domestic premises) 指任何专作居住用途并构成一个独立住户单位的处所;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住宅污水”(domestic sewage) 具有本条例第9(3)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住宅污水处理装置”(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plant) 指处理住宅污水的装置而该装置内是采用2个或多于2个以下分类的项目的─ (a)砂砾收集器; (b)隔滤器; (c)磨碎机; (d)沉淀或沉降池; (e)曝气; (f)藉微生物作用的生物处理; (g)导引至承受水域的海底渠管;“更改牌照”(variation of a licence) 指根据本条例第28条更改牌照; “批给牌照”(grant of a licence) 指根据本条例第20条批给牌照; “法定公告”(statutory public notice) 指监督根据本条例第19(3)(b)条安排刊登的公告; “抽样点”(sampling point) 指监督抽取排放或沉积的样本以作为该排放或沉积的素质和数量的典型样本的地点或多于一地点,不论是否属牌照指明的地点或多于一地点; (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流量率”(flow rate),就任何排放或沉积而言,指来自任何处所的每一单位时间的排放量或沉积量,而该排放量或沉积量是─ (a)使用流量计(经其制造商核证读数准确度在±3%内的)测量的;或 (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b)由监督在顾及该处所的有关用水量以及与该用水量有关的期间内的运作时数后评估的,并按一个工作天内操作期间的平均数计算;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排放点”(discharge point) 指排放或沉积最初进入或相当可能最初进入─ (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a)任何公用排水渠或公用污水渠的地点;或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b)香港水域的地点;“商业处所”(commercial premises) 指作商务或行业用途的不属工业处所的处所;(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商业登记号码”(business registration no.) 指税务局局长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而对申请人所持有的任何商业登记证所配予的号码;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最后公告”(last notice) 指本条例第19(4)条所提述的最后公告; “牌照续期”(renewal of a licence) 指凭借本条例第23或23A条将牌照续期;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经理”(manager),就工业企业或住宅污水处理装置而言,指在香港负责管理工业企业或该住宅污水处理装置(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居于香港的个别人士; “机构处所”(institutional premises) 指并非以下处所的任何处所─ (a)住用处所; (b)工业处所;或 (c)商业处所;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A表”(Form A) 指附表2的A表。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 (2)(由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废除) (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第358D章 第3条(废除) (由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58D章 第4条(废除) (由1990年第375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58D章 第5条法定公告须包括的详情 第II部 法定公告 (1994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在不抵触本条例第43条的条文下,每一法定公告均须载有下述详情─ (a)意指该公告是根据本条例第19(3)条刊登的以及公告所提供详情的申请书已由监督接获的标题; (b)与公告有关而根据本条例提出的申请的类别,指明申请是为牌照的批给、牌照的续期或是为牌照的更改而提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