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章第99条) [1991年8月2日] (本为1991年第321号法律公告) 第369AI章 第1条引称 (1)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安全)(召集及训练)规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369AI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长程国际航行”(long international voyage) 指并非短程国际航行的国际航行; (2001年第110号法律公告) “香港船舶”(Hong Kong ship) 指在香港注册的船舶; “处长”(Director) 指海事处处长; “《规则》”(LSA Code) 指由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藉MSC. 48(66)决议采纳并由该组织不时修订的《国际救生设备规则》; (2001年第110号法律公告) “船舶撤离系统”(marine evacuation system) 指符合《规则》第6.2条的规定的用于将人从船舶的登乘甲板迅速转移至浮在水面的救生艇筏的装置; (2001年第110号法律公告) “国际航行”(international voyage) 指由《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适用的某国家至该国家以外的某港口的航行,或由该公约所适用的某国家以外的港口至该国家的航行; (2001年第110号法律公告) “短程国际航行”(short international voyage)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国际航行─ (a)船舶在航行中距离能够安全安置乘客及船员的港口或地点不多于200; (b)启航时所在的国家的最后停靠港与最终目的港之间的距离不多于600;及 (c)回航航行不多于600。在本定义中,“最终目的港”(final port of destination) 指预定航行中的最后停靠港,而船舶是从该港口展开其回航航行,以返回启航时所在的国家的; (2001年第110号法律公告)“渔船”(fishing vessel) 指当其时从事海上捕鱼行业的船只; (2001年第110号法律公告) “吨”(tons) 指总吨,而凡提述吨之处─ (a)就根据《商船(注册)(吨位)规例》(第415章,附属法例)附表5第13段具有替代总吨位的任何船舶而言,即提述该等吨位中较大者;及 (b)就根据该规例第II部及该规例第16条而测定吨位的任何船舶而言,即提述其如此测定的总吨位;“总紧急警报系统”(general emergency alarm system) 指第5(1)或(2)条(视属何情况而定)所规定的总紧急警报系统; (2001年第110号法律公告) “扩音系统”(public address system) 指符合《规则》第7.2.2条的规定的扩音系统。 (2001年第110号法律公告) (2)为施行本规例,现将本规例所适用的船舶分为以下各类─ 客船 第I类. 从事不属短程国际航行的航行的客船,而其航行中包括长程国际航行。 第II类. 从事不属长程国际航行的航行的客船,而其航行中包括短程国际航行。 第II(A)类. 具有或应具有有效的名为“第II(A)类乘客定额证明书”的证明书的客船,而该证明书是发给从事任何种类的航行(国际航行除外) 的船舶的。 不属客船的船舶 第VII类. 不属第I类、第VII(A)类、第VII(T)类及第XI类的船舶,而其从事的航行中包括长程国际航行。 第VII(A)类. 从事捕鲸业或用作鱼类加工或鱼类罐头制造工厂的船舶,以及从事运载受雇于捕鲸业、鱼类加工或鱼类罐头制造业的人的船舶。 第VII(T)类. 从事的航行中包括长程国际航行的油船。 第VIII类. 从事不属长程国际航行的航行而不属第II类、第VIII(T)类、第IX类及第XI类的船舶,而其航行中包括短程国际航行。 第VIII(T)类. 从事不属长程国际航行的航行的油船,而其航行中包括短程国际航行。 第VIII(A)类. 只从事非国际航行而不属第II(A)类、第VIII(A)(T)类、第IX类、第IX(A)类、第IX(A)(T)类及第XI类的船舶。 第VIII(A)(T)类. 只从事非国际航行的油船。 第IX类. 出海航行但并非从事长程国际航行的拖船及补给船(属第II类及第II(A)类的船舶除外)。 第IX(A)类. 不出海航行的船舶。 第IX(A)(T)类. 不出海航行的油船。 第XI类. 出海航行的帆船(渔船除外)。 (2001年第110号法律公告)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乃“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之译名。 第369AI章 第3条适用范围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及在符合本条例第3条的规定下,本规例适用于以下船舶并在与以下船舶有关时适用─ (a)并非注册渔船的任何香港船舶;及 (2001年第110号法律公告) (b)在香港水域内的任何其他船舶,但以下船舶除外─ (i)小于500吨的货船;或 (ii)并非以机械方式推进的船舶。 第369AI章 第4条应变部署表及紧急指示 (1)本条适用于第I类、第II类、第II(A)类、第VII类、第VII(A)类、第VII(T)类、第VIII类及第VIII(T)类船舶,并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第IX类及第XI类船舶。 (2)任何船舶的船长─ (a)须于船舶出海前,拟备一份表(以下称为应变部署表),如属第I类、第II类及第II(A)类船舶,应变部署表须以处长批准的格式拟备;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