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章第99、107及112条) [2001年10月26日] 2001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1年第157号法律公告) 第369AY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369AY章 第2条释义 (1)为施行凭借本规例在香港有效的《公约》第III章及《规则》及为施行本规例,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1974年第III章》”(1974 Chapter III) 指《公约》第III章的原来的文本,该文本载于在1974年11月1日制定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最终议定书》的附件I的附则内; “《1996年第III章》”(1996 Chapter III) 指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于1996年6月4日采纳并载于决议MSC. 47(66)的附件内的《公约》第III章的现有文本; “人”(person) 指年满一岁的人; “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rocket parachute flare) 指符合附表的规定的烟火信号; “有毒雾气或气体”(toxic vapours or gases) 指与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藉决议MSC. 4(48)采纳的《国际散装载运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构造和设备规则》第17章以及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藉决议MSC. 5(48)采纳的《国际散装液态气体运载船构造和设备规则》第19章规定的紧急逃生、呼吸保护及眼睛保护所针对的产品有关连的雾气或气体; “防水”(water proofed) 指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受保护以免入水; “非香港船舶”(non-Hong Kong ship) 指不属香港船舶的船舶; “油船”(tanker) 指建造或改造为并用作以散装形式运载易燃液体货物的货船,亦指建造或改造为并用作以运载发放有毒雾气或气体的货物或闪点不超过摄氏60度(闭杯测试)的货物的化学品船或气体运输船; “香港船舶”(Hong Kong ship) 的涵义与本条例第107(4)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航行”(voyage) 包括观光旅程; “训练手册”(training manual) 指符合《1996年第III章》第35条的规定的手册; “救生筏”(liferaft)─ (a)就于1986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而言,指符合在《规则》第4.1、4.2及4.3条中适用的规定的救生艇筏;或 (b)就于1986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而言,指符合在《1974年第III章》第15及16条中适用的规定的救生艇筏;“救生艇”(lifeboat)─ (a)就于1986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而言,指符合在《规则》第4.4至4.9条中适用的规定的艇只;或 (b)就于1986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而言,指符合在《1974年第III章》第5、6及7条中适用的规定的艇只;“《规则》”(LSA Code) 指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藉决议MSC. 48(66)采纳的《国际救生设备规则》; “货船”(cargo ship) 指任何并非客船、游乐航行器或渔船的船舶; “组织”(Organization) 指国际海事组织; “雷达应答器”(radar transponder) 指供在救生艇筏上使用的雷达应答器,而该雷达应答器所发射的讯息是拟利便找出救生艇筏的所在位置,并且它符合的性能标准不低于组织藉决议A. 802(19)采纳的性能标准; “游乐航行器”(pleasure craft) 指主要为运动或康乐而使用的船只(客船及从事业务的船舶除外); “渔船”(fishing vessel) 指任何用于捕捉(为运动而捕捉除外)鱼类、鲸、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只,并包括渔业研究船只; “吨”(tons) 指总吨数,而凡提述吨之处─ (a)就任何根据《商船(注册)(吨位)规例》(第415章,附属法例)附表5第13段而有替代总吨位的船舶而言,即提述该等吨位中的较大者;及 (b)就任何根据该规例第II部及该规例第16条两者而测定吨位的船舶而言,即提述该船舶根据该规例第16条而测定的该船舶的总吨位;“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satellite EPIRB) 指符合组织所采纳的性能标准的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而该性能标准是在《商船(安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装设)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附表2中指明的; “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器具”(two-way VHF radiotelephone apparatus) 指符合组织所采纳并载于决议A. 809(19)内的性能标准的无线电话器具。 (2)在解释《公约》及《规则》时,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凡提述“主管机关”之处,即提述处长。 (3)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在本规例中使用的任何没有在第(1)款中界定的词语(不论《公约》或《规则》有否给予该词语一个特定的涵义),就本规例而言,该词语的涵义与《公约》或《规则》(视属何情况而定)中该词语的涵义相同。 第369AY章 第3条适用范围 (1)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本规例适用于所有不论在何处的香港船舶,以及在香港水域内的非香港船舶。 (2)本规例不适用于─ (a)军舰及海军辅助船舰; (b)渔船; (c)游乐航行器; (d)根据《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第IV部规定须领牌的船只;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