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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K章 商船(海员)(油船─高级-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478K章 商船(海员)(油船─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规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7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78K章 商船(海员)(油船─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规例


  (第478章第72、73及134条)
  
  〔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5年第601号法律公告)
  
  第478K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第478K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石油产品”(petroleum products) 指燃料、润滑剂、沥青、蜡、工业酒精以及在正常大气压下终沸点较初沸点高50℃的任何物质,而该等物质是从原油(液化气体除外)直接或间接所产生者;
  
  “油船”(tanker) 指建造或改装和使用作运载全部或部分由石油产品、液体化学品或液化气体组成的散装货物的船舶;而对油船类型的提述,即对油船所运载的货物类型的提述;
  
  “受监督船上服务”(supervised shipboard service) 指在符合资格的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监督下,执行与油船上的货物或货物设备有关的职责(不论本规例是否适用于该油船),以获得足够的油船安全操作实务的知识;
  
  “海域航行油船”(seagoing tanker) 指不属仅在内陆水域或港口规例适用区域内航行的油船;
  
  “液化气体”(liquefied gas) 指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及由国际海事组织出版并不时有效的名为《散装运载液化气体船舶的建造和设备国际守则》的刊物以及其补编所列的任何气体;
  
  “符合资格”(qualified) 指按照第5条的规定属符合资格;
  
  “液体化学品”(liquid chemical) 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出版并不时有效的名为《散装运载危险化学品船舶的建造和设备国际守则》的刊物及其补编所列的任何液体化学品;
  
  “《资格证明规例》”(Certification Regulation) 指《商船(海员)(高级船员资格证明)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
  
  “雇主”(employer) 指当其时雇用船长的人。
  
  (1995年制定)
  
  第478K章 第3条适用范围
  
  (1)本规例适用于所有属香港船舶的海域航行油船。
  
  (2)监督可按他认为合适的条件(如有的话),对某些类别的个案或某些个案授予豁免,使其不受本规例所有或任何条文管限,并可在给予合理通知后更改或撤销任何该等豁免。
  
  (1995年制定)
  
  第478K章 第4条雇主及船长的责任
  
  (1)每名雇主均有责任确保在其雇有船长的任何油船上,均载有足够数目的符合资格的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以执行在货物及货物设备方面所产生的所有职责。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油船的船长不得准许任何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承担与油船上货物或货物设备有关的特定职责或责任,但符合以下条件的船员除外─
  
  (a)符合资格的;或
  
  (b)按照根据《资格证明规例》所作的有关决定,其所获发给的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附有一项就同类型油船作出的危险货物批注。(3)第(2)款并不禁止额外的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在受监督船上服务的进行期间,参与担任与货物或货物设备有关的职责。
  
  (4)每名雇主均有责任确保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以及任何直接负责装卸货物和照管运输中货物或处理货物的人─
  
  (a)具有与他们在所服务的该类型油船上的职责相称的经验;及
  
  (b)已完成专门训练课程,而该课程获监督认可或承认,并涵盖附表1所指明的并与他们在所服务的该类型油船上的职责相称的事宜。 (1998年第107号法律公告)
  
  (1995年制定)
  
  第478K章 第4A条过渡性条文及保留条文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船员如在有关类型的油船上的有关职位服务不少于1年,而该服务是在紧接该船员就该服务申请在其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加上批注之前的5年内作出的,则该船员即视为已完成第4(4)(b)条所提述的专门训练课程。
  
  (2)第(1)款于1999年2月1日失效。
  
  (1998年第107号法律公告)
  
  第478K章 第5条资格
  
  (1)为要符合资格以执行第4条所述的在任何类型油船上的职责,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或直接负责装卸货物和照管运输中货物或处理货物的人除外)须圆满地修毕监督所认可的消防课程,并─
  
  (a)在同类型的油船上圆满地完成为期3个月的受监督船上服务;或
  
  (b)圆满地修毕监督认可或承认并涵盖附表2所指明事项的关于同类型油船的油船熟习课程:
  
  (c)(1998年第107号法律公告废除)但在(a)段所规定的受监督船上服务的任何期间内,不得有超过一名甲板部高级船员及一名轮机师以该油船的正规船员身分从事该种服务。 (1998年第107号法律公告)
  
  (2)已就任何类型油船圆满地完成第(1)款所述的服务的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须获发给经该油船船长或雇主签署的陈述书以说明此事,而监督则可安排将适当的记项载入已获得该等陈述书的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雇用登记簿、服务纪录簿或辞职证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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