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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章 伊利沙伯女皇弱智人士基-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399章 伊利沙伯女皇弱智人士基金条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2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99章 伊利沙伯女皇弱智人士基金条例


  本条例旨在设立伊利沙伯女皇弱智人士基金,以及就该基金的管理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1988年7月22日]
  
  (本为1988年第74号)
  
  第399章 弁言
  
  鉴于─
  
  (a)政府为纪念女皇伊利沙伯二世在1986年访问香港而售卖纪念金币,已得到一笔续有增长的纯利;
  
  (b)女皇已恩准以女皇称号为一个基金命名,该基金将会运用该笔纯利以促进香港弱智人士的福利、教育及训练;及
  
  (c)英皇御准香港赛马会已慷慨答应捐赠款项以协助设立该基金:
  
  第399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伊利沙伯女皇弱智人士基金条例》。
  
  第399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委员会”(committee) 指根据第7(1)条设立的委员会;
  
  “弱智”(mental handicap) 指任何心智发育停顿或不完全,以致智力或适应社会能力大为减弱的情况;
  
  “弱智人士”(the mentally handicapped) 指患有弱智的人;
  
  “基金”(Foundation) 指由第3(1)条设立的伊利沙伯女皇弱智人士基金;
  
  “基金收益”(Foundation income) 指基金从其资产获得的收益;
  
  “基金资产”(Foundation assets) 指第3(4)条所述的基金的资产;
  
  “理事会”(Council) 指根据第5条设立的基金理事会。
  
  第399章  第3条基金的设立
  
  (1)现设立一个法团,名为“伊利沙伯女皇弱智人士基金”。
  
  (2)基金的宗旨是促进香港弱智人士的福利、教育及训练,以及提高他们的就业机会。
  
  (3)以下各项由政府付予基金─
  
  (a)由特别硬币暂记帐(此帐户在1975年3月19日藉立法局决议设立)付出─
  
  (i)政府为纪念女皇伊利沙伯二世在1986年访问香港而售卖纪念金币所产生的纯利;及
  
  (ii)另加的一笔款项,使由该帐户付予基金的总款额凑足$30000000;(b)由政府一般收入相应付出$30000000。(4)基金的资产为─
  
  (a)由政府根据第(3)款付予的款项;
  
  (b)由英皇御准香港赛马会捐赠的$30000000;
  
  (c)以后陆续捐赠、认捐或遗赠予基金而由理事会接受的款项或财产,或以后陆续由基金以其他方式获取的款项或财产;及
  
  (d)根据第6(3)(d)条累积的基金收益。
  
  第399章  第4条印章
  
  凡用基金的印章盖印,须─
  
  (a)由理事会藉决议授权或追认;及
  
  (b)由理事会任何2名成员加签认证,但该2名成员须获理事会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为该目的而行事。
  
  第399章  第5条理事会的设立
  
  现设立一理事会,名为“伊利沙伯女皇弱智人士基金理事会”,其成员如下─
  
  (a)主席一名,由行政长官委任; (由1999年第18号第3条修订)
  
  (b)民政事务局局长或其代表; (由1989年第2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ba)教育统筹局常任秘书长或其代表; (由1991年第58号第2条增补。由2003年第3号第41条修订)
  
  (bb)社会福利署署长或其代表; (由1991年第58号第2条增补)
  
  (c)康复专员或其代表;
  
  (d)由香港赛马会提名的成员一名,由行政长官委任;及 (由1999年第18号第3条修订)
  
  (e)其他成员不少于7名,亦不多于9名,由行政长官委任。 (由1991年第58号第2条修订;由1999年第18号第3条修订)
  
  第399章  第6条理事会的职责及权力
  
  (1)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理事会须以基金的名义并代表基金─
  
  (a)运用基金收益与可运用基金资产,以贯彻在第3(2)条所述的基金宗旨;及
  
  (b)决定并执行一切关于运用该收益及资产和贯彻该宗旨的事宜。(2)为执行第(1)款所述职责,理事会可运用所有基金收益及所有基金资产,但须─
  
  (a)在每个财政年度内保留足够的收益,以便就该财政年度根据第9及14(b)条支付款项;
  
  (b)保留$81000000(即第3(4)(a)及(b)条所述基金资产值的百分之九十),以供按照第(3)(a)款投资之用。(3)理事会可以基金的名义并代表基金─
  
  (a)将基金资产投资在理事会认为适当的项目;
  
  (b)将已获取的非款项形式基金资产转为款项;
  
  (c)以理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条款及保证,借入款项;
  
  (d)将未有根据第(2)款运用的基金收益或未有根据第9或14(b)条支付的基金收益予以累积。
  
  第399章  第7条委员会的委任
  
  (1)理事会可藉决议设立一个或多于一个委员会,并可委任其中成员,由委员会就理事会在本条例下所有或任何职能向其提供意见。
  
  (2)任何人不论是否理事会成员亦可获委任为委员会成员。
  
  (3)在符合第11条的规定及理事会发出的指示下,各委员会可规管本身的程序。
  
  第399章  第8条聘用助理及顾问
  
  理事会可以基金的名义并代表基金─
  
  (a)聘用一人或多于一人协助执行职能;及
  
  (b)聘用一位或多于一位专业人士或一间或多于一间财务机构,以就本条例所订的理事会职能所引起或相关的任何事宜向理事会提供意见,或按照理事会不时以书面作出的一般或特定指示,管理基金资产的投资。 (由1991年第58号第3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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