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与某煤焦化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某煤焦化公司洗脱苯工段贫油冷却器出现破裂,导致洗油进入循环冷却水系统,并渗漏至土壤,后随地下水进行迁移流入小黄泥河,造成上下游的贵州省、云南省河段受到污染。经鉴定,洗油中含有毒物质2-甲基萘和联苯。生态环境部公布调查结果,认定此次事件为贵州省某煤焦化公司洗油泄漏次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洗油泄漏总量约96.15吨,约123公里河道水质受到影响,此次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6029万元。所涉刑事犯罪另案处理。因污染跨省域涉及贵州省、云南省,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某煤焦化公司就洗油泄漏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与申请人某煤焦化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存在生态修复费用表述错误、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不明确等不符合司法确认的情形,未直接予以确认。为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促推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有机衔接,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促使三方重新磋商解决了前述问题。重新磋商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经公告没有公民、法人或组织提出异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认该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人民法院能动履职,指导申请人科学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保生态环境修复目标实现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对多个赔偿权利人与造成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共同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的行为予以支持;将生态环境修复目标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存在不符合司法确认情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引导当事人进行重新磋商予以修改完善并依法予以确认;及时跟进回访,督促赔偿义务人履行义务,做好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的“后半篇文章”,推动实现最佳生态效果,助力流域系统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