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医药公司与某人民医院买卖
合同纠纷执行案
——推动申请执行人与作为被执行人的抗疫医院和解,支持抗疫大局
【执行要旨】执行法院积极推动执行和解,依法解除对抗疫医院账户的冻结,有力支持和服务了当地抗疫工作大局。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河南某医药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人民医院支付某医药公司货款23739192.03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涉及还款金额较大,一次性还款会影响医院正常运转,被执行人某人民医院向执行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中院)提出暂缓冻结、扣划该院银行账户申请,承诺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执行法院积极主导对双方当事人开展执行和解工作,但经多次沟通未能达成和解协议。2020年4月26日,新乡中院对被执行人某人民医院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疫情防控指挥部向执行法院发函,释明某人民医院为该县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唯一定点救治医院,担负防疫救治和卫生保障任务,名下账户具有防疫和日常医疗结算功能,冻结账户将影响该院正常防疫工作及医疗保障功能,申请解除冻结并督促某人民医院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确定还款计划。为此新乡中院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最终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5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款2919.3058万元分三期履行,并于当日支付首批执行款300万元,法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某人民医院银行账户冻结。后期某人民医院履行了剩余款项。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意识,在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的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的执行中,执行法院考虑到被执行人承担新冠肺炎疫情救治工作的特殊性质,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积极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后,依法解除对医院账户的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