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等八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余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等五人共同商议成立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公司),通过对外出售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余某通过他人居间介绍,联系了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被告人常某某。经商议,常某某不在某环保公司工作,无需参与环评报告编制、审核等工作,只将其环评师职业资格证书挂靠在某环保公司,供该公司使用,某环保公司按约给常某某挂靠费和“签字费”。经统计,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余某、肖某乙等五人利用常某某的环评师职业资格以某环保公司名义共对外出具700余份环评报告书(表),违法所得共计70余万元(已主动全部退缴)。
被告人田某某、郑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成立某公司对外承接环评报告业务,因该公司无有资质的环评师任职,遂向某环保公司购买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经统计,被告人田某某、郑某某先后共承揽了13家企业的环评报告编制业务,通过向某环保公司购买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的形式向前述企业出具14份报告书(表),共获利71.35万元(已主动全部退缴)。
【裁判结果】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肖某丙、肖某乙、肖某甲、肖某丁共同成立环评公司,伙同被告人常某某出卖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提供虚假的环评报告书(表),扰乱环评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被告人田某某、郑某某作为承担环评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通过购买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故意提供虚假环评文件,扰乱环评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各自的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余某、肖某乙、田某某、郑某某、常某某等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三十五万元至八万元不等的罚金。
一审宣判后,余某某、肖某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刑事手段全链条打击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的典型案例。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风险的过滤器、安全阀,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一道重要防线。但是近年来,各地相继曝出了一些环评机构为了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而弄虚作假的案件。这些造假行为五花八门、造假手段层出不穷,严重扰乱环评市场秩序,严重影响环评制度公信力。本案坚持全链条打击、全环节惩治,对“挂证”牟利的环评师、承揽环评报告编制的“买证”人、注册空壳公司、招揽挂靠环评师“卖证”的行为人均判处相应刑罚,罚当其罪,为环评领域各环节从业主体敲响警钟,形成有效震慑。本案以公开庭审警示环评公司和相关从业人员要坚持诚信经营,守牢法律底线、道德底线和利益底线。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履职,“抓前端治未病”,主动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推行业治理,提升源头预防效能,对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是法治护航绿色发展的一次生动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