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介绍   今年5月,陈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省道302线从莒口镇往建阳城区方向行驶,因酒精作祟,行驶过程中...
29岁的河南省安阳市男青年张某,与恋爱对象李某因故分手。谁知数月后,张某醉酒后无意间看见李某的车在某停车场停放,一时新仇旧恨涌上心头...
醉酒驾车后故意再次饮酒,可以掩盖醉酒驾车事实?类似的网络段子不少,大多数人都会一笑置之,可现实中却有人当了真,比如四川成都的张某。...
中新网6月19日电据南宁地铁公安官方微博消息,6月17日22时许,南宁市公安局地铁公交分局西乡塘站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地铁5号线广...
参加酒局醉酒后发生意外死亡,同饮者及其他负有照顾义务的人员侵权赔偿责任如何认定?且看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
民主与法制网讯(口李锡平 通讯员刘洪希 卓绮婷)1月12日下午,男子李某醉酒驾车行至G228国道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时,被神湾公安分局交警大...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行为人持有的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问题,可以采取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在监督纠正个案的同时,推动有关机关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未包括在上述条款范围内,不应适用该规定予以处理。
“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外,职工在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影响该因果关系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