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熠与肖凡均系永安市九中附小六年级的学生。2011年11月29日15时许,学生在学校球场上体育课,老师安排学生分组打篮球,周熠与肖凡分别被分在二个组参加篮球对抗赛。在打篮球过程中,两人在抢球时撞在一起,致原告摔倒在地,造成其左桡骨远端骨折伴下尺桡关节脱位。经鉴定损伤为十级伤残。
打篮球是一项大众运动,但作为对抗性运动,打篮球过程中意外受伤时有发生。如遇意外受伤,赔偿谁来承担?近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
积极参加体育运动固然对提高身体素质大有裨益,但是运动时磕磕碰碰时有发生,尤其是像打篮球这类存在身体对抗的运动。那么在学校打篮球时...
中学生在自发运动中发生意外损伤,学校是否担责? 中学学生在自发组织的打篮球等体育运动中被碰撞发生意外损伤,学校是否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