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药品专利链接诉讼,请求确认温州海鹤公司的“艾地骨化醇软胶囊”仿制药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中外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 ——(2020)最高法知行终588号 【裁判要旨】 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宽限期中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
被告不得 以其非法公开行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产品交付运输、仓储 也并不当然构成专利法上的公开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8号 ...
核心阅读 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是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对全面贯彻新修改的专利法、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具有重要...
核心阅读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是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对全面贯彻新修改的专利法、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将...
  11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
根据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在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给予发明人奖励。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个别单位未及时支付奖励的情形。现年75岁的电气高级工程师区长钊近日终于拿到了10多年前就该获得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根据前述规定,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包含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言,需要设立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不同,因此技术比对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也应当有所不同。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标准要求较低,因此在评价其创造性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范围应当较窄,一般应当着重比对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对于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他人停止实施的权利。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并不为专利法所禁止,相关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产品。在此情况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已经售出的产品的后续行为,包括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应当得到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