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应当准确理解把握“避风港规则”适用条件,通过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侵权,认定其无罪辩解是否成立。涉案侵权视听作品数量较大的,可通过鉴定机构抽样鉴定的方式,结合权利人鉴别意见,综合认定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冒充作者身份,以他人创作的作品骗取著作权登记,并以此为主要证据提起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应积极推进数字检察,以大数据赋能创新法律监督模式,破解虚假诉讼监督瓶颈。
对于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的认定,应以商标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核心功能为据,着重审查判断是否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司法实务中应严格把握商标延续性注册的适用条件。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一般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本报记者 张维 赵颖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对知识产权保护及转...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扬子江药业集团广州海瑞药业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恩瑞特药业有限公司、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剧本杀”,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审查起诉过程中,应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和解。通过检察建议和组织庭审观摩,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剧本杀”行业诉源治理。
彰显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最高法院明确许诺销售侵权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两起侵害实用新型专...
【法眼观·文化作品知识产权保护①】 光明日报记者 陈慧娟 英歌舞火了。这项“又老又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戏剧、舞蹈、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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