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董凡超 马艳 樟木如今是世界上现存的种子植物中最古老的木种之一,被国家列为二级重点保护植物。一些不法分子瞄准了这些...
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移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主观故意,可结合野生植物是否具有可普遍识别的外观特征、被告人是否具有林木行业工作经验、自然保护区是否设置特殊的林木保护设施等因素予以确定。
调查动机 河南商丘的刘先生近日来电称,自己买蛋糕时遇到商家将植物奶油冒充动物奶油的情况。刘先生说,他买的蛋糕口感明显不对,但...
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乌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
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2019年1月17日作出《关于维持<哈育189品种实质审查驳回决定>的决定》,认定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简称阳光种业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提交“哈育189”玉米品种权申请时,“利合228”品种已于2015年4月14日公告初步审查合格,
判断被诉侵权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是认定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前提。当DNA指纹检测结论为两者相同或相近似,而通过田间种植的DUS测试确定两者具有明显且可重现的差异,其特异性结论与DNA指纹检测结论不同时,应当以田间种植的DUS测试结论认定不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品种权被授予后,品种权人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张在植物新品种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有关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品种类型和价值、实施者的经营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
登海公司诉莱州农科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海公司诉莱州农科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是因为科学研究而...
指导案例100号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近日,由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赵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据悉,该案是一起林地碳汇(植物吸收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