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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虽不突出使用,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财产权益。原企业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其后企业承继的,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也由在后企业承继。

·最高院 同业竞争应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下文简称TCL)诋毁海信激光电视一案迎来最高人民法院终槌裁定。7月11日,记者获得的一份《(2021)最高法民...

格力电器因涉专利侵权被判赔偿奥克斯约1.67亿元

  原标题:格力因涉专利侵权被判赔偿奥克斯约1.67亿元格力回应:已提起上诉   近日,格力电器因专利侵权被判赔偿奥克斯空调合计约1.67...

小家电逆势崛起背后的核心专利“隐忧”

前不久,以“萌家电创造者”自居的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小熊电器)成功登陆资本市场,跃升成为“创意小家电第一股”。而另一家互联网...

西门子:我是SIEMENS,不是SIEIVIENS!

当“SIEMENS”遇上“SIEIVIENS”,哪个才是大家熟知的西门子电器?想必不少人看到这两个英文单词时,都会有此疑问。有几家企业就因生产销售...

是失误还是故意 诉至法院断是非

  今年4月,林某从某电器城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过程中,林某发现手机待机时间与宣传材料上宣称的待机时间严重不符。经某手机检测中心检...

赠品致伤商家是否应担责

  [案情]  2004年2月13日,原告吴某在被告吉水县康安电器行购买了“飞利浦”彩电一台,被告赠给原告电饭煲一只。次日,原告使用该电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