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至2021年9月,苟某某(另案处理)以他人名义注册了多家空壳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江苏、河南、浙江、福建、山东等地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739万余元。其中,2019年9月,山东某防水材料公司(以下简称防水公司)为了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某通过苟某某控制的空壳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张,税额27万余元。
2017年8月,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唐某某经营的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2万余元,其中税额3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次月,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某针织制衣厂的名义为服饰公司回开相同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2014年至2017年8月,被告人洪某某、周某等人为骗取出口退税,由他人牵线联系到被告单位深圳某贸易公司,在深圳某贸易公司向广东某通讯技术公司等上游手机供货商进货时,以周某控制的镇江某科技公司等4家公司名义与上游供货商签订虚假手机采购合同,提供虚假资金流水,采取票货分离的方式,将上游供货商本应开具给深圳某贸易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周某控制的公司,从而取得虚假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深圳某贸易公司则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