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性是债权的基础,故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人权。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标题:黄花:火山脚下的“摇钱草” “莫道农家无宝玉,遍地黄花是金针。”在古人眼中,黄花菜堪比“宝玉”。5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到山西...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季惠林,男,1963 年2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海市长宁支路120 弄4号302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