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8日讯 记者朱宁宁继2022年12月初次提请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今天再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根据...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记者齐琪)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二审稿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着重对涉外民事诉讼程...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青5月20日,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三次会员大会暨2023年学术年会在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
今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虚假诉讼是民事诉讼中的“毒瘤”,严重损害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近5年...
早在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便对“支持起诉”作出了规定,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然而,立法机关对诉讼弱势群体的关注,因规定内容较为笼统,并未能直接转化为丰富的法治实践。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亦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然而,部分案件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诉讼权利,既给他人造成诉累,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应当为此付出代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案件,因原告滥用诉权,不仅被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还判决原告赔偿被告律师费20万元。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变更必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批的结果确定股东的身份。当事人认为股权变更不当并要求变更审批结果的,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当事人就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其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股权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在提起的民事诉讼已获得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又基于同一标的和相同的被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按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3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如果该分支机构系依法设立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交易业务的行为能力,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