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发生在房屋登记制度尚不完善时的案件,在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协议时,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考虑买受人是否支付了对价,房屋价值与支付的价格是否合理,出卖人交付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买受人对房屋是否长期占有,在此期间出卖人是否主张过权利,能否排除借用或租赁等关系,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2003年12月31日,徐某将自有房屋一套作价5万元卖给马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今年1月10日,徐某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交付给...
[案情介绍] 1998年10月,原告甲经审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999年10月建造商住楼三层三间,但未领取过房屋所有权证。同月,原告甲...
南京市房管部门近期查获几起伪造或骗取公证书进行交易登记的案件,登记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业主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不要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