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3)最高法知行终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某啤酒公司。 被上诉人...
涉案专利名称为“轴流风轮”(专利号:ZL200710026747.4),专利权人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系列案涉及一项名称为“防爆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1112402.7),专利权人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仪表机壳”(专利号为ZL201030122941.5),专利权人为福建顺昌虹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厦门希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专利名称为“防爆装置”(专利号:ZL201521112402.7),专利权人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东莞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无效理由可以区分为绝对无效理由和相对无效理由两种类型,两者在被规范的客体本质、立法目的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有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冲突的无效理由属于相对无效理由。当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请求人主体范围的规定适用于权利冲突的无效理由时,基于相对无效理由的本质属性、立法目的以及法律秩序效果等因素,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应受到限制,原则上只有在先合法权利的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才能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