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与朱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朱某系再婚。1987年,朱某带徐乙(1975年6月8日出生)、徐丙(1978年2月10日出生)到临沂市莒南县文疃镇大草岭后村与原告陈某共同生活。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
去年新增优质学校1736所我国义务教育进一步扩优提质教育部最新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95.7%,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董凡超 3月5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2023年,最高检承办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230件,目前已全部按期...
本报记者 朱宁宁 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五四宪法,在同一次会议上,通过了第一部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
2023年,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扫黑除恶等工作备受外界关注。全国两会期间,北京青年报记者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勇。去年,...
2013年 8月23日,台湾居民林某某以台湾居民吴某某侵占股票款等为由,向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诉讼。2013年9月23日,台湾士林地院作出2013年度重诉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判决吴某某向林某某给付新台币44779595元,及自2012年3月20日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利息,并负担诉讼费。
2014年 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向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发出调查取证请求书,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请求台方协助提供台湾居民游某某的身份证编号及其详细地址,并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相关司法文书。
逸盛公司与英威达公司于2003年4月28日及6月15日分别签署了两份技术许可协议,约定:“有关争议、纠纷或诉求应当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应在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心(“CIETAC”)进行,并适用现行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2年7、8月间,被告人邓某未婚先孕后,便离家到亲戚朋友处借住。同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上午,邓某在网吧上网时,突然感到腹痛,遂至网吧卫生间产下一名女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