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通过某租车APP向被告某租车公司承租一辆小型客车,并按约享受“尊享服务”,租期4天。某租车公司为该租车APP的运营者。租车APP中说明:“在您购买尊享服务后,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以及保险理赔范围外的轮胎损失。”某租车公司在保险责任中承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但实际仅投保50000元。
  生活中,楼上房屋漏水导致楼下房屋受损的案例越来越常见,虽说远亲不如近邻,但邻里间因漏水产生纠纷而最终对簿公堂的不在少数...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承租人已经通过多种途径向出租人作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出租人一直拒绝接收房屋,造成涉案房屋的长期空置,不得向承租人主张全部空置期内的租金。
对于美术作品权利人而言,当美术作品被他人擅自用作商标,丧失的既非出版稿酬损失,也非美术品损失,而是许可他人用作商标的费用与机会的损失。因此,在计算侵权赔偿额时,不宜以标有商标的包装袋数量作为侵权复制品的数量,而应以作品授权许可费用为标准来计算损失。
刑民交叉案件中,不应简单以生效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作为确定赔偿的唯一依据,也不再简单考虑被告人在支付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后是否还有获利,而应综合考察全案情况进行评判,在民事审理中继续给予其惩罚性赔偿,弥补权利人损失,一则让侵权者“得不偿失”,打消再次侵权的念头;二则让侵权者“倾家荡产”,丧失再次侵权的能力。
2020年5月21日,王某(买方、乙方)与刘某(卖方、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以120万元向刘某购买位于东莞市石碣镇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3万元;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成交价2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责任方应据实赔偿。
钟某纠集多人设立线上投资理财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钟某为首,组织稳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亿余元,实施“套路贷”诈骗事实23宗,造成被害人损失16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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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过网络平台委托承运货物成为一些企业降低经营成本的新选择,但在为供货双方提供便捷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安...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里、亲友之间相互帮助本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但在帮忙过程中发生了意外甚至死亡,由此产生的损失应该由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