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1日,某金融公司与某制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任何争议均应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最终解决。仲裁地点为香港,仲裁机构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因某制盐公司未按约定清偿借款,某金融公司遂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
光明网北京9月5日电 (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6件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既包括申请确认涉港仲裁协议效力案...
由华阳海洋研究中心、中国南海研究院和中国国际法学会联合撰写的《南海仲裁案裁决再批驳》报告今天(11日)在北京发布。 报告梳理了南...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七名来自中国的国际投资仲裁专家,进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近日公布的新一届仲裁员和调解员名单之列。...
距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启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不过一年多的时间里,阶段性成果已然显现。 司法部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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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洁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北京)建设工作推进会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战略合作伙伴签约仪式5月27日在京举行,记者在会上了...
员工在午餐时间离开公司回家,途中遇车祸身亡,被当地仲裁委认定为工伤后,其所在单位认为午餐时间回家属于擅离工作岗位,拒绝支付工伤赔偿...
□ 本报记者 张维“国际仲裁:一项人类的事业”(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A Human Endeavour),这是第二十六届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虽然天气不似预期,ICCA大会周边活动风雨无阻率先‘开钟’。”5月4日下午,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