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案” 的搜索结果,共44条

陈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陈海龙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蓝田县人民法院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摄于法律威力,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后被撤销案件,免予追责。

2013年5月9日,陈海龙驾驶载有孟某等六人的轻型厢式货车在返回蓝田途中,孟某跳车拾笼时摔伤。事发后,孟某先后在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30万余元。蓝田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海龙负同等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孟某遂诉至蓝田县法院,蓝田县法院判决陈海龙赔偿孟某14万元。

王发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王发绪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中,其认罪态度较好,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 11月7日,宝鸡市陈仓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依法判处王发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王发绪系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第四村村民,在其家门口随意堆放粪堆、柴草等杂物,并采取挖土坑等方法妨碍群众通行。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第四村村民委员会遂诉至法院。2009年8月12日,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排除妨碍,恢复村间道路原状。

唐自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唐自军不如实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并将自己8万元银行存款支取,造成案件难以执行。安康市旬阳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唐自军拘役4个月。

被执行人唐自军系旬阳县赵湾镇全岭村人,2012年7月,唐自军与村民刘某家因林木权属引发纷争,在厮打中唐自军将刘某等3人打伤。刘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安康市旬阳县法院判令唐自军赔偿刘某医疗费等3万元。

范田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范田军将银行存款支取转移,不如实向法院申报去向及有关财产,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抓获后,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白水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5个月。

申请人屈某与被执行人范田军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范田军赔偿申请人屈某医疗费等各种损失5万元。在执行中,范田军以种种理由拒不执行,并将工资卡中的存款支取,未按照法院要求申报财产及所支取款的去向,并外出打工躲避执行。

马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德龙拒不履行返还购房款、收益及违约金等义务,在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执行中,转移资产591万元,并在高级酒店、高尔夫球场、高级会所消费。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等107人与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系列案件,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做出了107份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返还王某等购房款、收益及违约金等1700万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转移资产591万元。

杨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陕西峰煜建筑有限公司有能力拒不履行给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对该公司进行搜查,并对法定代表人杨宁予以司法拘留,该公司随即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107822元,领到工资的农民工给法院送来了锦旗。

何某带领部分农民工在陕西峰煜建筑有限公司进行施工,但该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何某诉至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判决:陕西峰煜建筑有限公司应支付何某劳动报酬107822元。

郭志武、胡小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郭志武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胡小妮协助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在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然拒不履行义务,两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二年

2012年4月23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余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郭志武、郭明礼共同偿还原告柒启旺借款本金及利息2062500元。判决生效后,郭志武未履行义务,柒启旺遂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