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销售“跑马机”的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陕西省韩城市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焦化公司)系陕西省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环保部门要求在其焦化厂焦炉烟囱上安装有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国家环保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联网。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会同胶州市公安局,积极为民营中小企业办实事解难题,用时1个月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抓获篡改游戏数据...
互联网时代,大量“网络水军”活跃在网络刷单、电信诈骗等黑灰产业领域,表面上难以辨别,令人防不胜防。近日,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件,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处分财产功能且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满足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者的预设条件,如实施添加、删除数据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使控制者陷入错误认识并授予行为人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财物权限的,该行为构成诈骗罪。
一团伙利用技术手段非法入侵电商平台,修改交易数据,进而牟利。经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下称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强等17名被告人因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各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近日,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指导案例103号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机...
指导案例145号 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2月29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非法...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利用肖像照片合成虚拟肖像视频突破人脸识别系统进而入侵他人账户窃取资金的案件,被告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