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姓名权是指公民自由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姓名的一项民事权利。未经他人同意,盗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的姓名申办信用卡的行为,即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以上述方式办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导致他人姓名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失的,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 本报记者 丁国锋2022年8月以来,江苏省盐城市委政法委紧跟市委、市政府“企业大走访、项目大推进、产业大招商”活动部署,坚决贯彻落...
指导案例169号 徐欣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银行卡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1月9日发布)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行长田惠宇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
新华社北京10月8日电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行长田惠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行长田惠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田惠宇身为长期在...
一些企业为迅速占据市场,一边采取“搭便车、傍名牌”手段进行招商推广销售,一边恶意抢注囤积与正牌相似的一系列商标,以此作为生财之...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2017年3月,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委托南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北京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入区协议文...
持卡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人盗用持卡人名义进行网络交易,请求发卡行承担被盗刷账户资金减少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卡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仅以持卡人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相符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