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 的搜索结果,共157条

因工程款纠纷网上发布侮辱性言语

芜湖一家装饰公司和个体建筑从业者发生工程款纠纷,没有寻求合法途径解决,反而在公司网站上发布黑名单,披露张某的个人信息,用侮辱性言语攻击张某。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装饰公司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侵犯客户个人信息 定罪获刑附带赔偿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郑剑峰 通讯员徐晓莉 刘媛媛利用营业便利条件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已经引发社会广泛...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验证码及对应手机号码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通过具有智能群发、添加好友、建立讨论群组等功能的营销软件,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可用于社交活动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未具备获得法律、相关部门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事由,利用软件程序等方式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

·浙江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随着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持续增多,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引发全社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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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警方“净网2022”行动成效显著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张丽娥 通讯员 谢国庆)2022年,广州警方在“净网2022”专项行动中,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突出网络违法犯...

·法治时评 | 筑牢个人信息保护司法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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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时评□ 林楠特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非法收集、滥用、买卖、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