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当事人在履行合营企业协议或合同的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虽然属于对原合同的修改,但其效力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加以分析。如果补充协议内容不涉及必须报经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对于已获批准的合营企业协议不构成实质性变更的,一方当事人仅以补充协议未经审批机关审批为由主张协议内容无效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 编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
【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发[1983]148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已被...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发[1986]6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1990]外经贸法字第56号 【效力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