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三公旧第”门楼修复前。 抚州中院 供图 中新网南昌2月8日电 (李韵涵邓小摇)8日,记者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全...
多方合力整修,清光绪年间老宅得以安然 孙晓光 华根堂宅修复后现状(局部) 正义网讯(通讯员孙晓光)“华根堂宅横跨两镇、产权复...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
□ 法治时评□ 马树娟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今...
生态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理念为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生态环境修复具有时效性、季节性、紧迫性的,不立即修复将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扩大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1.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根据修复方案确定的整体修复要求履行全部修复义务后,请求以代其他侵权人支出的修复费用折抵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无修复必要,侵权人在已经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基础上,通过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方式实施环保技术改造,经评估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降低风险效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申请,结合环保技术改造的时间节点、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等因素,将由此产生的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适当抵扣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近日,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件。据悉,该案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引发的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 本报记者 蒲晓磊几年前,湖北武汉市民张辉通过手机办理了多张信用卡和一些网贷,本以为能够“拆东墙补西墙”慢慢还上,但发现越欠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