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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名称、住所地略有变更,就能驳回起诉?

“我们的案子已经判了,多亏了你们,太感激了……”近日,山西省平遥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接到了某村村民的致谢电话。2023年3月,平遥县检察...

“我们的案子已经判了,多亏了你们,太感激了……”近日,山西省平遥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接到了某村村民的致谢电话。

2023年3月,平遥县检察院在开展“推动农民工欠薪问题溯源治理”等专项行动时,发现在农民工侯某、邢某与平遥县某乡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均未进行实体审理,仅以“原告起诉的名称存在错误,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

多年的办案经验让承办检察官敏锐意识到这种情况可能并非个例。在大数据平台创建“劳务合同纠纷数字检察监督模型”后,承办检察官通过提取“被告信息”,统计被告出现次数,并通过对“立案案由”“结案方式”等数据进行比对碰撞,发现有19件以“平遥县某乡某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均以“原告起诉的名称存在错误,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

同村村民将自己村委会的名称全都写错了?这听起来有点不可思议。承办检察官决定一探究竟。通过调取相关卷宗,向法官、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后,承办检察官得知,2018年8月23日,被告某村委会的机构名称由“平遥县某乡某村民委员会”变更为“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某乡某村村委会”,注册地址由“平遥县某乡某村某街”变更为“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某乡某村某街”。在这19起案件中,原告起诉的名称均为“平遥县某乡某村民委员会”,且提供了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只是将“平遥县”变更为“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将“村民委员会”变更为“村委会”,虽然被告的名称、住所地略有变更,但均无实质性变化,完全能够证实被告真实存在。难道只是名称、住所地略有变更,法院就能驳回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12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209条之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

这也就是说,即使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从而无法识别被告身份,也应当通知原告补正,而不是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至于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法院需要经过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判断。

2023年3月30日,平遥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依法办理,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年4月28日,该县法院回复称,其经认真核实,查明在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上述情况,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并采取纠正措施予以纠正。

因此案涉及19名农民工17万余元劳务费,且这些农民工大部分是老人、妇女,于是,承办检察官一直跟踪案件的进展情况。2023年6月21日,17名原告重新提起诉讼(2名原告放弃)。同年10月,平遥县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也结了,事也了了,但承办检察官还是放心不下。考虑到这些案件所反映出的问题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乡村振兴,平遥县检察院追根溯源,从完善财务制度、健全用工机制等方面向有关部门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书,为基层治理开出对症良方,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乡村振兴。(霍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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