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后,为拿到赔偿款,我前前后后跑了4年,如果不是你们的及时帮助,我恐怕到现在也拿不到钱!”近日,在江苏省建湖县于某的家中,签完法律文书的于某紧握着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官的手说。
而就在不久前,江苏某电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也专程来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送上一面写有“为民办事关怀备至 为民排忧情深似海”的锦旗。
于某、苏某是江苏某电梯公司同一起工伤事故的当事人。为获得工伤赔偿,他们在4年的时间里,历经了2次劳动仲裁,三级法院的18起行政、民事诉讼,仍然没能拿到赔偿款,而用人单位电梯公司也陷入诉讼泥淖中。最终,在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的依法监督下,这一因工伤赔偿纠纷引发的系列争议终于画上了句号。
工伤赔偿纠纷,历经18起诉讼未能息诉
于某、苏某都是江苏建湖人,多年来一直从事电梯安装工作,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019年7月的一天,两人在启东市某建设工地安装电梯时发生意外,由于他们乘坐的电梯钢丝绳突然断落,电梯直接从三楼坠至一楼。事故发生后,两人被紧急送往上海的医院治疗。经诊断,于某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双下肢不全瘫、苏某多发性腰椎爆裂性骨折。后两人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受伤后,于某、苏某向启东市人社局申请工伤待遇。两个月后,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
电梯公司不服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于2020年4月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履行南通市行政诉讼集中审判职能)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6月,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苏某在电梯公司承接的项目中因安装电梯受伤,两人与电梯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结论并无不当,裁定驳回电梯公司的诉讼请求。电梯公司不服,先后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随后,于某、苏某向启东市人社局社保处提出工伤赔偿申请。因没有查询到两人的参保记录,人社局社保处不予支付两人的工伤费用。
随后,于某、苏某分别向启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电梯公司支付两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共44万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认定,于某、苏某与电梯公司之间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均应由电梯公司支付两人的工伤费用。电梯公司不服,又于2022年7月向启东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经法院一审、二审,其诉讼请求均被驳回。判决生效后,于某、苏某向启东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启东市法院冻结了电梯公司的部分账户。2022年11月,电梯公司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就这样,在4年时间内,双方历经2次劳动仲裁、三级法院的18起行政、民事诉讼,兜兜转转,问题始终没能解决——于某、苏某没有获得一分钱的赔偿,电梯公司奔波于各级法院主张权利,还因未履行生效判决,公司账户被冻结,公司发展也受到严重影响。
2022年12月,电梯公司经诉讼代理人建议,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争议一:双方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调阅了全部案件的卷宗,了解到案涉电梯公司成立于2014年,专门从事电梯的安装、维修、保养业务,公司业绩稳定增长,业务范围已扩展到苏州等地。作为安装特种设备的专业公司,电梯公司对工人的资质、操作规程有着严格要求。那么,这样一家运行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为何在工伤赔偿问题上与劳动者反复拉锯呢?带着疑问,检察官找到了电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
张某坚持认为,电梯公司与于某、苏某之间是承揽关系,“于某、苏某之前在另一家电梯公司安装电梯,我们两家公司长期合作。后来那家公司不做了,我们就直接找到于某、苏某,把项目交给了他们两人施工,我们也不是第一次合作,两人是从我们公司承揽的电梯安装项目。”
检察官认为,准确界定两人与电梯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解决双方矛盾的关键。为此,检察官走访了事发工地,听取土建项目现场负责人、电梯公司项目经理、施工人员的意见,详细了解于某、苏某的日常工作情况。最终查明:电梯公司从电梯总包公司处分包了案涉新村建设项目部分楼栋的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后,公司项目经理找来于某、苏某施工,并将两人纳入了项目工地的人脸识别考勤及建设项目人员管理系统,双方口头约定按照安装电梯的台数支付报酬。
从证据材料来看,于某、苏某由电梯公司项目经理招至项目工作,日常工作时通过刷脸识别记录考勤、接受公司管理、服从公司安排、接受第三方检查,并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电梯安装作业。电梯安装是电梯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电梯公司接受两人劳动、按件付酬,这是认定两人与电梯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此外,电梯公司将电梯安装业务交给个人承包,劳动者因此受伤的,也应由电梯公司承担责任。
争议二:受伤工人到底有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既然于某、苏某与电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并无不当,两人的工伤赔偿问题却为何迟迟不能解决?
据了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已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受伤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则由该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两人的工伤费用到底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还是由电梯公司支付,取决于两人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
承办检察官查明,案涉新村建设项目由南通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承建,建设公司为该项目整体办理了工伤保险。行政诉讼中,启东市人社局向法院提交了《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用于证明于某、苏某参加了工伤保险。随后的一审行政判决虽然没有支持电梯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诉求,但却据此确认了于某、苏某已参保的事实。后人社局社保处查明,该工伤保险其实只针对土建项目,不包含电梯安装项目,于某、苏某并不在已参保的人员名单中,也就是说,两人均没有工伤保险。
然而,无论是启东市人社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还是法院的行政判决,均确认两人有工伤保险,直接导致电梯公司想当然地认为,于某、苏某的工伤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应由电梯公司支付。
对此,启东市人社局回应称,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电梯公司应当掌握于某、苏某工伤保险的实际缴纳情况。而电梯公司因于某、苏某此前在其他公司工作,不在本公司缴纳保险,确实没有为两人缴纳工伤保险。
以监督促和解化解矛盾争议
“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电梯公司本已提起上诉,但正是基于人社局、法院均认定于某、苏某有工伤保险,才与于某、苏某达成了和解协议,撤回了上诉,因此丧失了通过二审程序维护权益的机会。”检察官认为。
今年4月,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重新认定案件事实。
在依法监督的基础上,承办检察官紧紧抓住工伤费用该由谁承担这一争议焦点,向电梯公司进一步阐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或者个人挂靠等情形时,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同时,民法典又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电梯公司分包电梯安装项目后不能再分包,也不能直接交由不具备单位资质的于某、苏某施工。由此,于某、苏某的工伤赔偿责任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即电梯公司承担。事故发生后,电梯公司主动垫付22万元医药费、积极救治于某、苏某,双方也曾达成和解协议,但终因在金额上差距较大没能履行。检察官提出,希望双方能换位思考、解开心结,争取彻底解决问题。因于某、苏某在之前工作的公司投了意外保险,保额共计9万元,检察官建议由电梯公司协助两人办理理赔。
此外,检察机关还针对于某、苏某家庭贫困的现状,开展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1.4万元,帮助两人渡过难关。
详细调查、依法监督、弥合分歧,检察官的这些努力都被电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看在眼里。他不再坚持先前的想法,“检察官反复跟我讲法律规定、事理情理,讨论公司的长远发展,我听进去了,愿意协商解决问题”。
今年6月2日,在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的见证下,电梯公司当场一次性支付于某、苏某33万元。当天,于某、苏某主动撤回对电梯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启东市法院随后解除了对该公司的执行措施。3天后,电梯公司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撤回了再审申请。
至此,历时4年的工伤争议终于画上了句号。(卢志坚 王维红 贺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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