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经营者应承担责任——罗某诉罗定市某悦食品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悦食品店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等,其在某平台上注册开设某悦优选网店。罗某在该网店下单购买“马来西亚进口滋补天然燕窝孕妇滋补品干挑大盏燕窝”200克,支付货款2245.80元。罗某收到快递的货物确认完好无损。后罗某发现燕窝的包装标志中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等信息,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
裁判结果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悦食品店在网上销售的燕窝属预包装食品,且未标明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等信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向罗某返还价款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罗某主张某悦食品店应向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缺少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等信息,消费者无法对食品安全作出判断,存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本案认定电商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等信息的预包装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助于压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