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案例 > 普通案例

小肉店又能继续经营了

“我的肉店又能开张了,感谢检察官的帮助。”近日,李某专程向河南省镇平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致电表达感谢。李某在乡镇集市上经营了一家小摊...

“我的肉店又能开张了,感谢检察官的帮助。”近日,李某专程向河南省镇平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致电表达感谢。

李某在乡镇集市上经营了一家小摊点卖猪肉。因自己的摊点距离集中检疫点有20多公里,为图省事,李某私自将收购的生猪屠宰后进行售卖,获利2万余元。今年1月,因李某没有对收购的生猪进行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镇平县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在收到催告书后仍未依法履行义务,又被加处罚款6万元。镇平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共计12万元。今年7月,李某向镇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认为农业农村局顶格处罚不当,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存在违法情形。

承办检察官经过调查核实认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李某申请监督的理由不能成立。“罚款数额这么高,我真的拿不出来,家里还有生病的亲属,经济负担太重了。”在检察官前往李某家走访调查时,李某说,自己已经认识到了错误,对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没有异议,但受疫情影响,肉店经营困难,妻子也刚刚动了大手术,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协调减免加处罚款,缓解其沉重的经济压力。

承办检察官根据李某的认罚态度及其肉店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时与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沟通,就申请减免加处罚款的问题交换意见,并建议李某依法向农业农村局和法院提出减免加处罚款的申请。

7月15日,法院召集农业农村局、李某召开圆桌会议进行协调,镇平县检察院受邀派员出席。会上,李某表示愿意缴纳罚款本金6万元;农业农村局有关人员详细介绍了减免加处罚款的政策规定。各方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认为李某认罚态度端正,且承诺以后依法依规经营,符合行政强制法关于减免加处罚款的规定,均同意对其减免加处罚款6万元,罚款本金6万元在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完毕。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当场缴纳3万元至法院指定账户。近日,李某按协议约定缴纳了余下的3万元罚款,该行政争议得以圆满化解。

(赵新新 李丰翠)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