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错误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已穷尽救济途径,婚姻关系仍无法解除。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以抗促和,解决离婚难题,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了当事人婚姻自由权,实现案结事了政和。”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临邑县富民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魏德东对德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行政生效裁判抗诉监督案件成效给予肯定。
2008年,石某与张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张某甲因未到法定婚龄,遂冒名使用其哥哥张某乙的身份信息与石某到庆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当日,庆云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结婚证当事人为石某、张某乙,结婚证中照片系石某与张某甲的合影。
婚后,张某甲与石某育有一子一女,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两人到庆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民政局因婚姻登记当事人为张某乙,不予办理。而此时张某乙因车祸脑部受伤致残,无法自主表达。随后,石某以张某甲为被告提起民事离婚诉讼,因无结婚证明法院不予受理。
其间,因无法离婚,张某甲与石某积怨加深。2019年3月,两人发生争执后,张某甲将石某母亲耳朵割伤。张某甲未获得谅解,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2019年4月26日,石某以庆云县民政局为被告、张某乙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庆云县法院认为,石某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五年的最长诉讼保护期限,于2019年12月16日裁定驳回石某的起诉。次年5月20日,石某以张某乙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离婚。庆云县法院认为,石某与张某乙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判决驳回石某的诉讼请求。
2022年9月,石某申请检察监督,庆云县检察院经审查发现,石某诉庆云县民政局、第三人张某乙行政诉讼案驳回起诉错误,遂依法受理,组成以检察长颜倩倩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
为切实解决困扰当事人的离婚难题,办案组调取法院案卷材料、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档案、当事人户口档案信息,走访当事人所在村委会,询问当事人、第三人及民政部门相关经办人。经查,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全面审查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导致婚姻登记错误。石某与张某甲感情破裂,均强烈要求离婚,但因婚姻登记当事人为张某乙,民政部门无法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行为具有人身属性,持续影响当事人生活乃至生存状态。案涉婚姻登记明显错误,但石某自2019年起通过协议离婚、行政诉讼、两次民事诉讼等方式,仍无法解除婚姻关系,且因离婚难题引发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案件情况错综复杂,必须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彻底解决离婚难题。”颜倩倩说。
庆云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原裁定驳回起诉确有错误,于2022年9月23日向庆云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1月11日,法院作出不采纳检察建议的行政决定。同日,庆云县检察院就该案办理情况向德州市检察院汇报,并提请市院抗诉。德州市检察院经研究认为,庆云县法院对检察建议处理确有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规定,依法跟进监督,并于当日向德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随后,市县两级检察院按照“一体推进、规范联动、促进和解”的思路齐力推进工作。德州市检察院认真研究法律适用,积极协调案件进展,多次向山东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汇报案件进展。庆云县检察院负责进一步调查核实,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双方和解。
2023年2月1日,石某诉庆云县民政局、第三人张某乙行政诉讼案再审开庭,德州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案件再审过程中,庆云县检察院向县民政局全面了解更正婚姻登记、撤销婚姻登记的流程,与当事人石某、张某甲沟通解决办法,消除当事人顾虑,积极引导双方和解。最终,该院确定先变更婚姻登记信息,后诉讼离婚的争议化解方案。
经过两级检察机关沟通协调,今年3月2日,庆云县民政局将张某乙身份信息变更为张某甲,并为石某、张某甲换发结婚证。次日,检察官协助石某、张某甲到庆云县法院办理离婚诉讼立案手续。
石某向庆云县法院提起离婚和抚养权诉讼后,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要求石某提交其与张某甲、两个子女登记在一个户口本上的证据,以证明子女系其双方子女的事实。因户口本登记的为“张某乙”,石某无法提交该证据,离婚诉讼再次受阻。
后来,石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仅要求与张某甲离婚而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经过不懈努力,庆云县法院终于同意立案受理石某的离婚起诉,并于4月3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解除石某与张某甲的婚姻关系。5月15日,德州市中级法院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为由,裁定终结再审程序。至此,一场长达5年的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对此,魏德东评价道,庆云县检察院对确有错误的行政生效判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在未获采纳的情形下,德州市检察院经分析研判依法提出抗诉,做到“敢抗”和“抗准”相统一,有效增强检察监督刚性。同时,检察机关在履职中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开展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彰显司法公正与检察温情。
庆云县检察院走访调查时发现,张某乙因车祸致残,精神失常、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而且张某乙因被弟弟张某甲冒用身份信息与石某办理结婚登记,致使其不能享受相应的低保政策。对此,庆云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办案期间先后多次到石某、张某乙家走访,了解张某乙的个人情况、石某工作生活情况、张某甲孩子的抚养情况及家庭经济情况,并帮助张某乙申请司法救助金。
为帮助张某乙获得社会救助,庆云县检察院积极协调民政、乡镇政府、残联等单位为其落实低保、残疾人补贴等多元救助措施,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为其后续生活纾困解难。(卢金增 马晓倩)
上一篇:打破信息不对称,防止医保基金流失
下一篇:涉黄App里设有连环“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