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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侵害劳动者的择业权

案例: 方某于1990年1月同市化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1995年1月,原合同期满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方...
案例:

方某于1990年1月同市化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1995年1月,原合同期满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方某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厂方仍按方某原工资数额发给方某工资。1995年4月,方某拟往江苏某市化工厂工作,遂到厂劳资科办理转移工作手续,遭到厂方拒绝,厂方并要求方某与化工厂续订劳动合同。方某认为化工厂无权要求自己续订合同,厂方遂扣押方某档案,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方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双方继续保持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于双方未对这种劳动关系以书面形式加以确立,使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所以,这种劳动关系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随时解除。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①化工厂为方某办理转移工作手续;②(考虑到方某转移工作的交接事宜)方某在市化工厂继续工作至1995年8月,原工资标准不变。?

专家评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自主择业权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协议是正确的。(1)方某在原劳动合同终止而又未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有权选择新的工作单位。根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而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原劳动合同终止后,并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双方虽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这种关系已不是原来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这种关系而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中的方某在没有任何劳动合同约束的情况下,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新的职业,方某转移工作的要求是正当的、合法的,市化工厂拒绝方某要求的行为已构成了侵害方某就业权的行为。(2)市化工厂以扣押档案方式强迫方某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案争议发生时,市化工厂以扣押档案的方式,阻止职工自主选择工作单位,强迫方某与厂方续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一方受另一方胁迫而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是无效的。<br>未经中国劳动争议网许可,不得转载、摘编本网站任何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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