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我国劳动法上一项极有特色的制度,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是用人单位的一种特定补偿义务。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与立法精神,笔者认为劳动的经济补偿金应列入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劳动者相对于国家机关、债权人而言是弱势群体,正是基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列入优先拨付顺序。参照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即将施行的《破产法》明确将“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入第一清偿顺序,就是补充了以往立法对“工资”的模糊概念,澄清了人们的认识,是法律修订科学化的体现,也是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的体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7条第二款: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将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列入优先拨付顺序。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有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以及有关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列入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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